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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意见

【实施日期】2005/02/05【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拓展城市用地空间,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城市土地,在政策上加以引导、规范和管理,积极支持、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和使用,现就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利用地下空间进行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人防、地下空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配置,并经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和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二、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用途配置,在按规定满足建设地下人防设施等要求的基础上,可经批准用于商业、仓储、停车场(库)等。
  三、严格按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有关用途类别和最高年限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但不得超过其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年限。
  四、经营性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出让金的收取,在市政府未出台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标准前,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地下空间为一层的,按嵊州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价格(折算为楼面地价)的40%收取,用途为停车场(库)的按25%收取;地下空间为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按嵊州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价格(折算为楼面地价)的25%收取,用途为停车场(库)的按20%收取。
  若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手续,并变更登记,或允许按改变后的地下空间用途使用,不改变其批准用途,按年补交改变用途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
  五、对地上部分属于城市公园、广场等公益设施,地下空间用于经营性项目的,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受让者。
  六、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有效面积必须在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其面积暂按地下空间四周内侧边线测量和计算,地下空间测量规范颁布实施后按规范执行。
  七、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应单独确权发证。具体登记时,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在证书的记事栏中注明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
  八、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进行登记发证: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已明确地下建筑物和用途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条件确认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地下建筑物,但实际增加了地下建筑物的,需经原批准单位确认,并按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用途补办出让(或划拨)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确定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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