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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指导意见 |
【实施日期】2005/05/12【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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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举办行为,提升市场建设水平,加快传统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现就我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贸市场 (一)商业用房面积的基本要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按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计算,以下同) 1、城区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乡镇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2、场内交易区划行归市,布局合理。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加工或经营区域应隔开,间距不得小于5米;餐饮服务应设置专门区域,周围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城区市场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其他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米,根据需要可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二)基础配套设施的基本要求 1、商位设施。配置相应货架(柜台)和专用水产、肉类柜台,在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设置证照悬挂设施。 2、停车场。城区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0%左右,其他市场应达到10%左右,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3、公共卫生设施。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箱,城区市场应设垃圾站,每个商位配置加盖的垃圾筒。 4、物业管理用房。设置保安、卫生管理、物业管理等用房,建立投诉处理点,配置公平秤,500个商位以上的市场应当安排监督管理用房。 5、消防及安全措施。市场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地面使用防滑材料。 6、给排水。科学设置给排水管道,采用窖井式暗渠排水系统,窖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 7、宣传设施。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宣传栏。 8、检测设施。200个商位以上的农贸市场应设置检测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一)商业用房面积的基本要求 1、城区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他地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 2、场内布局。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每个商位设置标价牌,主通道应当保证货运车辆进出畅通,宽度不少于10米。 (二)基础配套设施的基本要求 1、商位设置。开间设计,设置证照悬挂设施。 2、停车场。商业用房达5000平方米的,应占30%,5000平方米以下的应达到15%。 3、公共卫生设施。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箱,城区市场应设垃圾站,每个商位设置加盖的垃圾筒。 4、物业管理用房。设置保安、财务、物业维修等管理用房,设置交易结算、统计等服务设施及投诉处理点、公平秤等,设立监督管理用房。 5、消防及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地面使用防滑材料。 6、宣传设施。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宣传栏,设立广播、公用电话等设施。 7、检测设施。应设置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一)商业用房面积的基本要求 1、城区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场内布局。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1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商位内应配置电话、宽带入网接口,主通道应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批发市场宽度不少于10米,零售市场宽度不少于5米,其他通道宽度不少于2米。 (二)基础配套设施的基本要求 1、商位设置。可按柜台式、商铺式或商务楼式设置,设置证照悬挂设施。 2、停车场。城区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0%左右,其他市场应达到10%左右。批发类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30%左右。 3、公共卫生设施。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箱。 4、物业管理用房。设置保安、卫生、物业管理等用房,建立投诉处理点,批发市场应设置交易结算、统计等服务设施,500个商位以上的市场应建立监督管理用房。 5、消防及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地面使用防滑材料。 6、宣传设施。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批发市场应设置信息服务室,建立市场网页或网站。 7、服务设施。城区市场应合理建立顾客休息处,总面积不少于商业用房面积的1%。 四、其他类型商品交易市场。其他类型的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的最低标准按上述分类要求分别掌握。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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