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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嵊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绍兴市政府《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住房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总工会、发计、公安、民政、财政、国土、建设、环保、建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办”),住房办设在市建设局,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售房原则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市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行政府扶持、建设业主保本微利、住户个人负担的原则。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住房办依据职工家庭工资水平、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计算确定,报住房领导小组审定,每年公布一次。
三、售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线以下;
2、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三年以上;
3、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4、家庭人数为2人及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在上述同等条件下,优先售给部队团级以上的军转干部、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的外地高学历人才、遭灾后的住房困难户。
四、售房程序
1、凡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的对象,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登记;
2、经社区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嵊州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
3、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住房和工资收入情况证明;
4、市住房办、社区派员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办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所在单位及报纸上进行公示,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上报住房领导小组审批;
5、经住房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住房办将取得购房资格者编号,根据房源情况公开摇号,确定准购者和择房顺序号,然后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请人凭准购证到指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单位择房购买(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确定具体房号,择房顺序号自动作废,轮候到最后择房)。
对优先售房对象不实行摇号制,由住房办根据住房领导小组意见和可供房源直接确定购买顺序。
五、销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面积控制标准参照嵊政〔1995〕42号文件执行,具体控制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为:
科局级干部、中级知识分子及以下的干部、职工、居民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地市级干部、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95平方米。由于经济适用房套型原因超过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面积按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计价。
六、售房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组价原则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没部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执行,每年确定一次。销售价格须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市住房领导小组批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l、开发成本
(1)征用土地费用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1)至(4)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3、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1)至(4)费用之和的3%计算。
(二)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l、住宅小区内经济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3、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4、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5、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七、售房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采用现房出售和期房预售两种方式,具体由住房办根据可供房源和需求情况确定。
八、产权处置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2、凡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交易的,必须住满五年(以房产证日期为准)后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建设管理
l、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和建设应贯彻“以人为本,以环境为中心”的精神,面向中低收入阶层,体现“造价不高水平高、标准不高质量好、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的要求,合理确定大、中、小套型比例。
2、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严格按照“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要求进行,优选施工队伍和监理队伍,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住宅建设的总体水平和科技含量。
3、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和建设部《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通过验收合格的住房方可入住。
4、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对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施工、销售及售后服务、贷款偿还和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检查监督
1、市住房办要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检查、监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2、严禁炒卖及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收回住房。
3、对经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愿购房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并不得再次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申购者自动放弃购买的,《准购证》作废;今后仍需购买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