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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试行“无标底”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1/10/01【颁布单位】 慈政办发〔2001〕25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委制订的《慈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试行“无标底”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镇及镇级以下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按此办法实施,市级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及重点项目可参照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慈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试行“无标底”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办法
(市城乡建委 二○○一年九月)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泄标、串标等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的规定,特就慈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试行“无标底”招标投标管理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试行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公开招标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制及含有国有、集体经济成份的混合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造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公开招标投标。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作为商品房出售、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必须公开招标投标外,其余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不属公开招标投标范围的其它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无标底”招投标,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二、实施公开招标投标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办理报建招标登记,通过信息网络发布招标公告,并严格按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公开招标投标。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四、投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应在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投标人,并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确定的投标人一般为7-10家,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由招标人从中随机摇号选择。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五、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各项要求,计分评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和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报价
    “无标底”招投标的投标报价应按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或施工图报价,提倡实行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
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招标工程项目具体的工程量,投标人根据实物工程量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组织报价。
施工图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出该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组织报价。
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无标底”招投标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专业人员的确定,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一天从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八、评标办法
    “无标底”招投标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委另行制订。
九、定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人,报招标人确认。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工程量调整
    “无标底”招投标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应以投标时的报价为准,并按因设计变更所产生的实际工程量增减结算。
实行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中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因工程量变化累计造成中标合同价变化百分之二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对工程量进行核实调整,以调整中标价,但不得对投标单价进行调整。调整工程量程序一般由中标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实物工程量清单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核实鉴证,工程监理单位驻场总监签章,双方商定后报市招标办备案。
十一、实行“无标底”招投标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必须各司其职,严把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关,不得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代价,任意降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条件,对违反质量、安全有关规定、标准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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