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慈溪市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2/08/29【颁布单位】 慈政办发〔2002〕131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慈溪市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创建文明城市各项工作的开展,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城管办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处置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区渣土处置管理的实施工作,专门设立城区渣土处置管理站,对渣土的产生、装运、消纳、倾倒实行全程监管。
  二、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街装修许可证及申办道路挖掘、道路场地占用等手续前,必须向市城管办申领渣土处置证。产生渣土的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缴纳渣土处理费。
  三、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也可以委托具有渣土承运资格的其他专业单位清运。从事渣土承运的专业单位,首先应当向市城管办申领渣土承运资格证书。受委托清运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应对清运过程中发生的渣土泄漏、遗撒,车辆轮胎带泥运行和乱倒渣土行为承担责任。
  四、受委托清运的单位,在实施清运前必须凭渣土处置证、承运资质证书、委托协议和有效的消纳场地证明手续,向市城管办申领渣土清运证。
  五、除市城管办负责管理的中心城区8米以上市政道路两侧第一进建筑外,其余居民住宅装修所产生的渣土,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并可委托市环卫管理处统一组织有偿清运。
  六、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按照市城管办规定的要求装载,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覆盖,并按市城管办及环卫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清运单位在清运渣土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影响环境卫生的,必须立即组织清洗或清除。
  七、渣土余缺由市环卫处渣土管理站统一调剂。需用渣土作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渣土管理站提出申请,并办理回填手续。
  八、由市城管办负责设置、启用、管理城区渣土中转场。城区渣土中转场在能够容纳的前提下,应接纳处置所有中心城区装潢建筑垃圾和部份无接纳单位的各类工程渣土。
  九、各类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应当由建筑单位负责清除完毕,并列入综合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管办按授权或委托的权限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8日慈溪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慈政〔1998〕73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服务
http;//www.law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