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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3/03/19【颁布单位】 慈政发〔2003〕11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售房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以解决居民住房困难为宗旨,实行政策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定向供应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限购一套。
  (二)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依据我市职工家庭工资水平、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
  我市2002年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确定为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万元,以后每年公布一次。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核实、主管部门审核、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审批的制度。
  二、售房对象和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婚(未婚,男30周岁,女28周岁以上),具有城镇居民户口(包括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户口),在本规定确定的地域范围内居住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二)未参加或享受过房改购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及货币形式的住房补助;
  在上述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失业职工和残疾人员中的住房困难户。
  三、售房地域范围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域范围:暂定为中心区22平方公里范围内(即东至东外环线,南至前应路,西至金轮大道,北至开发三道)。
  四、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具体价格由市房委办会同物价部门测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具体按《实施办法》执行。超过控制标准以上部分,按同类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六、售房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本人申请填写《慈溪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单位核实,主管部门审核;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社区)核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审核后,上报市房委办。市房委办对上报的申请户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名单向社会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公布无异议后,由市房委办核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通知单,并通过抽签(或随机摇号)形式确定购买对象和顺序。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给实行轮候制,准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超过当年供应房源时,未取得购买者列入下年度购买。
  对优先出售对象不实行轮候制,根据可供房源,直接采用定量抽签(或随机摇号)的形式确定购买顺序。
  七、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耕地开垦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建筑垃圾清理费、施工图纸审核费、白蚁防治费各减免50%。
  八、管理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发展计划部门要优先予以立项,规划部门加强规划管理,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划拨土地。市房委办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管理任务,要切实加强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禁止中标单位转包。同时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确保成本开支合理,工程质量合格。
  九、产权处置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为购房者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二)凡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住满5年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交易时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商品房价格购买部分的面积不再重复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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