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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城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3/04/01【颁布单位】 慈政发〔2003〕14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城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慈溪市城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强城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切实保护城区农民利益,改革城区农民个人建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即东至浒山街道行政界线、南至杭甬高速慈溪连接线、西至西外环线、北至三塘横江的区域。
  第三条 城区农民住宅建设方式调整为由镇(街道)、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多层、高层住宅或低层住宅,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区农民以成本价购置。
  第四条 在东至杨家路江、南至翔龙路、西至西二环线、北至中横线范围内,建设多层、高层住宅,在该区域内的农民申请购买此类住宅。
  在中横线以北至三塘横江、杨家路江以东至浒山街道行政界线,西二环线以西至西外环线、翔龙路以南至杭甬高速慈溪连接线范围内,可建设低层住宅,建筑占地面积每户控制在75-110平方米之内,并鼓励该区域内的农民申请购买多层、高层住宅。
  第五条 购买多层、高层住宅的面积,原则上每人享受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每户购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其中对1人户可照顾购买45平方米)。
  购买低层住宅的标准为:小户(1-3人)建筑占地面积75平方米,大户(4人及以上)建筑占地面积110平方米。
  第六条 申请购买上述住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民建房条件,享有建房指标;
  (二)所在村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包括自留地)已基本被征用;
  (三)所在村个人建房已被规划控制。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购房的农户,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根据其家庭住房情况和城区农民建房指标,提出初审意见,如实填写《慈溪市城区农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表》及有关附件,并上报镇(街道)。镇(街道)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后10天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调查符合条件的,按批次上报审批。
  第八条 获准购买住宅的城区农民凭批准文件向建设单位购房时,按照房屋实际成本价进行结算,成本价包括征地成本(含报批费)、设计费用、基础设施投入费用、监理费、公建绿化费用、房屋建设造价、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房造价、利息、代建费等,由物价、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核定。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或不足购房标准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准市场价进行货币结算。
  第九条 城区农民购房后,原使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按有关规定拆除,集体土地退还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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