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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城区农民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慈溪市城区农民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城市化进程,全面提升城市品位和建设档次,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改革城区农民拆迁安置方式,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即东至浒山街道行政界线、南至杭甬高速慈溪连接线、西至西外环线、北至三塘横江的区域。
被拆住房在城区内,且按照《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农民身份的被拆迁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限制,在城区范围内,被拆住房统一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第四条 被拆住房在东至杨家路江、南至翔龙路、西至西二环线、北至中横线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调换多层或高层住宅。
被拆住房在中横线以北至三塘横江、杨家路江以东至浒山街道行政界线、西二环线以西至西外环线、翔龙路以南至杭甬高速慈溪连接线范围内的,可以调换低层住宅,鼓励调换多层、高层住宅。
第五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可以由建设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委托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代建。
第六条 被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选择低层住宅安置的,按《若干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选择多层或高层住宅的,先按《若干规定》计算安置房用地面积,再按安置房用地面积确定住宅建筑面积。具体测算公式为:安置1间、2间、3间地基的,可分别选择安置多层(或高层)住宅1套、2套和3套。被拆迁人按《若干规定》计算安置房用地面积只有半间以下(不含分户)的,可按上述半套面积安置其多层(或高层)住宅。安置房用地面积(含庭园用地),每间按70平方米计算,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按40平方米计算。
第七条 多层、高层住宅安置标准按三类地段每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计。每提高(降低)一个地段类别,安置用房面积作相应增(减)。具体增(减)标准根据当年商品房市场价格、拆迁补偿价格等因素,由拆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并公布。
第八条 安置方式改变后,安置房用地面积(即安排地基间数)计算、被拆住房用地面积与安置房用地面积的差价结算、被拆房屋的补偿价格仍按《若干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选择低层住宅安置的,安置结算价格按成本价确定。成本价包括前期工程费、房屋建安工程费、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化粪池等附属设施建设费及委托代建费,并须经拆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安置房屋的庭园绿地、围墙按成本价(不包括委托代建费)结算。低层住宅的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不予减免,由被拆迁人按安置建筑面积全额支付给拆迁人。
被拆迁人选择多层、高层住宅的,在安置标准内部分按成本价结合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金)结算,房屋朝向、层次差价结算由拆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被拆住房与三类地段不属同一地段类别的,每提高(降低)一个类别等级,其“拆一还一”部分建筑占地面积按砖混一等重置价格的12%增(减)结算地段差价。
安置的多层、高层住宅,其实际套型建筑面积与安置标准建筑面积有差异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当时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第九条 用于为户型配套的底层用房、架空层或其他附属用房,每套按建筑面积20平方米配计,以半套面积安置的按10平方米配计。在配计标准内部分按成本价结合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金)结算,实际建筑面积与配计标准有差异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当时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第十条 代建的安置用房应按有关设计规范设计并施工,交付前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低层、多层、高层住宅的物业维修资金由被拆迁人按我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标准全额缴纳。
建房所涉各项规费,凡属行政性收费的,按照自建房的标准,一律减免;属于服务性收费的,均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三类地段安置标准乘以当时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减去安置房成本价后再进行上浮结算。上浮系数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当时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是指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的当地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具体由建设单位报拆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多层、高层住宅的,在安置面积标准内部分免交房屋契税;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在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前后两年内,在本市内所购房屋的价款中与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交房屋契税,已交纳的可以退还。
第十三条 城区外的各镇(街道)可结合城镇规划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