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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湾新区建设性项目实施规划控制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04/28【颁布单位】 慈政发〔2003〕25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证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杭州湾新区发展战略规划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杭州湾新区建设性项目实施规划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控制的范围
  规划控制范围为东至半掘浦,南至七塘公路,西至建塘江,北至沿海滩涂,总面积约120平方公里,分核心区、中心区和外围区三个区块,涉及新浦、崇寿、庵东、周巷等4个镇21个村。
  核心区范围为东至水云浦、西至陆中湾、南至崇寿—庵东中心横公路、北至九塘,总面积约30平方公里,以及区外七塘后的浒崇公路、防汛公路、高速连接线延伸段两侧各100米。
  中心区范围为核心区(含核心区)再向周边扩展约30平方公里,总面积约60平方公里,即东至水云浦、西至陆中湾、南至七塘公路、北至沿海滩涂。
  外围区为中心区外再向周边扩展的约60平方公里区块,即东至半掘浦、西至建塘江、南至七塘公路、北至沿海滩涂。
  二、规划控制的内容和要求
  (一)在规划控制范围内申请各类建设性项目的,必须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杭州湾新区发展战略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浙江省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二)核心区范围内一律不准新建、扩建、改建村民住宅。区内新设企业和其它建设性项目,须经市政府授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同意和批准。
  (三)在核心区外的中心区范围内,未经市政府授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同意和批准,一律不准私自新建村民住宅。在该区块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规划建设若干个新村,并适当安排集中区块的村级工业用地,解决区内村民生活居住和小企业发展建设的需要。该规划控制范围内,凡不符合新村规划和村级工业集中用地规划的各类建设性项目一律予以控制。
  (四)中心区内所有建设性项目,须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一书两证”手续。
  (五)外围区内,凡村民符合建房条件需要新建住宅的,原则上应进入到规划建设的新村区域内。新村选址由规划控制范围涉及的相关镇会同市规划部门统一确定。区内新办企业,应向镇级工业园区集中。
  该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有建设性项目,按现有审批规定和程序报批,相关审批单位应将审批情况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六)规划控制范围涉及的相关镇编制建设规划,必须服从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杭州湾新区发展战略规划,已编制的建设规划若与本规划控制要求有不相一致的,应加以修改。
  (七)凡在上述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各类违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规划控制范围涉及的相关镇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规划控制实施办法。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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