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供电局、建设局、发展计划局等部门制订的《慈溪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慈溪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市供电局 市建设局 市发展计划局
(二○○三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 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四条 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 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
第六条 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 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费(设计费、安装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运行维护及供电设施折旧费。
第八条 供电设施费、运行维护及折旧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建筑面积按小区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算。附属设施按配置容量同比例计收。
第九条 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表明。
第十条 对房屋开发企业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并符合建设规划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论证协商后,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设施费,由房屋开发企业与市供电局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之日起20天内付给市供电局(先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全额预付,待房屋交付时按核准面积结算);运行维护费及折旧费须在小区送电前缴入市供电局。
第十二条 市供电局向房屋开发企业收取的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实行独立建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路灯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路灯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规划设计,经供电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市供电局安装施工,设施和工程费用经审计核定后,按实向房屋开发企业结算,并收取一定的运行维护费后代为管理。
第六章 各有关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房屋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新住宅小区时,将供电配套设施按上述委托代建原则主动与市供电局联系,并配合市供电局施工,如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等方便;负责小区内与电气工程配套的土建部分的设计、建设,包括电缆沟、阴井、电气设备的基础等,并经供电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市供电局依据小区总体规划设计要求,负责对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安装施工和日常的运行维护,运行维护标准严格按供电企业标准、配电线路及运行技术标准、电力电缆现场运行和检修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对小区电力设施项目建设进行监管,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在工程竣工后参与市供电局组织的供电设施单项验收,并把该工程列入小区综合验收的范围。
第十七条 市发展计划局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委托代建费及路灯管理运行维护费收取标准的制订、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 供电设施安装操作办法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在扩初会审时,应由市供电局派员参加,共同商定供电方案。
第十九条 由房屋开发企业提供建设项目平面图、线管走向图、室内外电气设计图和有关电气工程配套的土建图等。
第二十条 市供电局确定专职人员对室内外电气设计图及有关土建图进行审核,由市供电局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房屋开发企业按合同交付电力建设工程费后,市供电局的电气施工队伍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时竣工提交验收。
第二十二条 供电设施安装竣工后,由市供电局组织单项验收,并接受市建设局组织的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供电局安排投运送电。
第二十三条 市供电局在服务中心设专职人员负责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的配套服务,并加强相关科室(队)的内部协调,房屋开发企业也应设专人负责联络和处理日常事务,搞好土建与电气安装的配合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的全过程由市建设局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包括未办理用电手续的住宅小区)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