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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全市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3/08/27【颁布单位】 慈政发〔2003〕56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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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务院〔2001〕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实增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慈溪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调整更新我市土地基准地价。现将调整更新后的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对象及范围: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非农建设用地。 二、土地基准地价更新评估的基准日:本次基准地价更新评估的基准日为2002年9月1日。 三、土地基准地价的内涵及表达方式: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各土地级别一定年期的平均土地使用权收益价格,由级别价、路线价、楼面地价、通天地价等不同表达方式和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类型的价格体系组成。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设定,即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地价内涵构成包括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纯土地出让金)、征地费用和开发费。土地使用期为法定最高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四、土地基准地价的“基准条件”界定: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界定的“基准条件”见下表所列。 区域 用地类型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宗地进深(米) 最高年期(年) 开发状态 城区 商业 2.5 0.5 30 40 熟地 住宅 1.5 0.3 — 70 熟地 工业 — — — 50 熟地 建制镇 (街道) 商业 1.8 0.6 30 40 熟地 住宅 1.2 0.3 — 70 熟地 工业 — — — 50 熟地 五、土地基准地价的作用及应用方向:基准地价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价格杠杆,是政府加强地价管理的重要依据,但涉及具体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收购储备,以及企业破产、兼并、改制、清产核资和兴办“三资”企业、股份制入股等涉及土地资产的,必须按宗地地价的评估程序和方法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国土资源局集体决策备案核准。 六、土地基准地价的公布方式:本次基准地价的公布方式采用发文公布和网上公布两种方式。发文公布慈溪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详见附件1)、慈溪市建制镇级别基准地价(详见附件2);其他路线价、楼面地价、通天地价等数据成果登录慈溪市党政信息网查阅,并与土地级别图等成果图件结合使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慈溪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一) 2.慈溪市建制镇级别基准地价(表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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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