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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设施国有划拨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09/08【颁布单位】 慈政办发〔2003〕109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设施国有划拨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八日

      慈溪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设施国有划拨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为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设施国有划拨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办理对象:全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设施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规划部门批准。
  二、地价确定:全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设施出让土地的地价参照同一地段工业用地地价水平,土地标定地价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集体认定。
  三、出让金补缴比例:全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设施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20%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出让年限:全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设施使用的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
  五、全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设施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六、办理程序:按照慈政〔2000〕21号文件确定的投融资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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