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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实施日期】2003/02/01【颁布单位】 慈党办〔2003〕55号 【失效日期】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顺利推进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现就《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慈党〔2003〕7号)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除年龄未满16周岁和在校学生外,具有当地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且选择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土地被征用人员均纳入参保对象范围。
  二、从第二轮土地承包实施时间开始到2001年底止的土地被征用人员(包括已实行村改居的居民),本人有参保意愿,并符合参保条件的,允许其申请参加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
  三、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确定的地亩数为基数,经依法批准被征用和使用后的土地,以户为单位,人均在0.2亩及以下或人均被征土地达到50%及以上,且符合本补充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土地被征用人员均可纳入参保对象。达不到上述征地条件,但被征用土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户,允许安排一人参保。
  四、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土地被征用人员,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按A档缴费标准的30%和8%进行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由各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五、参保档次在原来A、B两档的基础上再增加一档C档。2003年C档的参保缴费标准为3.3万元,待遇享受标准为每月250元。对选择C档参保的人员,市、镇(街道)两级财政也按A档缴费标准的30%和8%进行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由各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六、为妥善解决土地被征用人员中经济困难对象的生活保障问题,对慈政发〔2003〕34号文件实施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土地被征用人员,其个人确实无缴费能力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补助手续,待到达男55周岁、女50周岁的享受年龄,可按月享受按A档享受标准38%的补助待遇。补助资金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予以解决。已按月享受此项补助的人员,不能再参加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未到达补助享受年龄的人员,如具备了参保缴费能力,允许按办理参保手续时的缴费标准补办参加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手续。
  七、本补充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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