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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城区农民尤其是住房困难户的建房问题,进一步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加速推进城市化,根据《慈溪市城区农民拆迁安置实施办法》(慈政发〔2003〕13号)和《慈溪市城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慈政发〔2003〕14号),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行城区农民建房方式改革,妥善解决城区农民建房问题,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坚持“积极稳妥、堵疏结合”的原则,注重工作方式和方法,依法、公开、公平办事,并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争取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切实解决城区农民建房困难问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市规划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慈溪市城区农民拆迁安置实施办法》、《慈溪市城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城区农民建房的控制区域。对近五年内不作村庄整体改造的边远区域,可适当放宽住房困难户建房控制,抓紧拟订相应办法。
三、对农民按改革后新办法建房的,原则上不再实行控制,各街道要结合安置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及区块发展规划,认真落实和开发农民建房特别是住房困难户建房地块。近期优先解决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抓紧安排限期逐年解决困难户,并根据房源情况,限期逐年解决。
四、各街道和市投融资公司要按照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多层、高层或低层住宅的要求,实行城区农民建房方式多样化,积极优化住房结构。要抓紧建好安置样板房,向群众公开展示,并广泛听取群众建议,更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
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政策
(一)《慈溪市城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调整为:购买多层、高层住宅的面积原则上城区三类地段为每人60平方米,每调整一类地段增减5平方米。购买低层住宅的标准为:小户(1—3人)建筑占地面积75平方米,大户(4人及以上)建筑占地面积110平方米。
(二)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农民拆迁户选择多屋、高层安置且人均安置面积不足上述标准的,允许靠到上述标准,其结算价格为拆迁安置部分按拆迁政策;其余部分按城区农民购房价格结算。
(三)《慈溪市城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现调整为:申请购买上述住宅必须符合农民建房条件。
(四)为鼓励农民选择多、高层住宅,对安置的低层住宅房(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土地)进行交易时,补缴出让金的额度由原按基准地价的20%,调整为40%。
六、要高度重视在城区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过程中相关的家庭工业安置、村改居政策、村级三产用地安排、户籍制度改革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落实。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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