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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试行)

【实施日期】2003/10/09【颁布单位】 慈党〔2003〕31号 【失效日期】

(2003年10月9日)

  为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中村”实施全面改造。现就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为促进城乡融合、全面提升城市品位,按照东延北扩的城市发展思路,并根据新一轮城市建设时序,对分布在城市建成区和边缘区(即7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城中村”进行全面改造,力争通过5至8年时间,把现在的“城中村”逐步改造成为新型文明社区。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二是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三是因地制宜,就近安置的原则;四是政府引导、启发自愿的原则;五是公开公平、市场运作的原则;六是统筹兼顾、总体得益的原则;七是保持特色、弘扬文化的原则。
  三、改造方法
  (一)整体拆除,成片改造。根据《慈溪市城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慈政发〔2003〕14号)规定,对东至杨家路江、南至翔龙路、西至西二环线、北至中横线范围内的“城中村”,原则上全部拆除,统一进行成片改造,集中建设多层和中高层住宅,提供适宜的集中绿地及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
  (二)结合项目,联动改造。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对规划确定的功能性、基础性、形象性的地块和急需性政府工程项目,随带实施联动改造。
  (三)延续发展,梳理改造。对70平方公里周边区改造参照《慈溪市城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慈政发〔2003〕14号)文件规定,可以继续建设低层住宅的,原村庄规划相对比较整齐,房屋结构较好的,可按照拆违房、拆空房、整旧房、建新房的要求进行统一梳理,打通外围道路,逐步改造内部道路,解决市政配套设施,整理适宜的公共绿地。
“城中村”改造要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按照建设新型文明社区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使城区农民享受现代化的城市生活。
  四、改造的相关政策
  (一)农民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和标准,按照《慈溪市城区农民拆迁安置实施办法》(慈政发〔2003〕13号)的规定执行,安置房屋的结构和套型力求适应不同层次的消费需要,一定范围内允许农民自愿选择;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住房困难户,按照《慈溪市城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慈政发〔2003〕14号)和《关于加快解决城区农民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03〕63号)的规定实施;其他房屋拆迁按现行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规定执行。
  (二)列入“城中村”改造的,在村民成建制全部转为居民后,原村辖范围内的所有集体土地(含村庄内宅旁地、宅基地、零星自留地、承包地等),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政府逐步或一次性征用,纳入城区土地储备,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合理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慈溪市土地征用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慈政发〔2003〕34号)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参照《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慈党〔2003〕7号)和《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慈党办〔2003〕55号)规定办理。
  (三)市规划部门要结合各街道(镇)“城中村”改造的实际,统筹考虑,超前布置一定区块的小工业园区,统一建设、规范管理,为家庭工业提供必需的生产和经营场所,并实行低价租赁的优惠政策,推动家庭工业健康发展。改造中,对村集体三产用地要继续按规定给予留用,合理布局;同时,必须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所必需的管理用房和其他设施用房。
  (四)凡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原集体使用土地(仅指非耕地)可直接办理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免缴市本级以下所有费用。
  (五)“城中村”改造可由街道(镇)开发或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开发。由街道(镇)开发的操作上必须透明,符合规范;由开发商开发的地块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划确定的建设条件进行建设。市金融机构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要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六)“城中村”改造中的村民回迁房建设项目,属行政性收费项目全部予以免缴,属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并免征回迁房契税。
  (七)“城中村”改造要与“村改居”、“农转居”、“村民改股民”的配套改革同步实施。
  “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政策及实施细则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订。
  五、改造时序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建设时序安排,在5-8年目标时间内,原则上以城市中心区逐步向外拓展实施改造,同时,根据“城中村”所在区块的实际情况,做到内外结合,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积极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全面展开。
  六、保障措施
  (一)市委、市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浒山等街道(镇)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一报两台”及其他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专题,要通过规划模型展示、参观、考察等多种途径,广泛深入地宣讲“城中村”改造的重大意义,营造强大声势和氛围,讲清政策、消除顾虑,取得广大村民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保障村民的切身利益,为扎实推进改造工作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建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制度。市政府与各街道和有关镇逐年签订目标责任书,各街道和有关镇要大胆进行探索和创新,按照统一部署,抓紧启动和推进改造工程。市级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全力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应配合工作,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劳动保障、民政、农业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市公安、信访等部门及有关街道(镇)必须统一协调、及时调处、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着力形成上下联动、点面互动、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机制,切实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件发至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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