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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工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3/10/10【颁布单位】 慈政办发〔2003〕143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工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


        慈溪市工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先进特色制造业基地建设,规范工业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和程序,推进工业园区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步伐,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符合国家、省(宁波市)、本市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的工业投资项目。
  管理目标:执行国家、省(宁波市)、慈溪市有关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业、产品,优化工业生产力布局,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引导投资方向,促进企业上规模、出品牌、建基地,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加强技改项目的实施管理,简化项目审批及各类办证程序,规范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行为。
  管理内容:投资方向,生产力布局,采用设备、技术工艺的先进程度,资金落实,上项目的有关条件、可能性及预计经济效益,项目进展,土地利用。
  二、投资产业导向
  重点鼓励发展电子信息、医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环保节能、新型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智能型家用电器、高精度微小型轴承、中高档针织化纤、基础机械及电器件、重点出口产品等特色制造业投资项目。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率的投资项目及设备工艺。
  三、工业投资项目分类及报批办法
  根据工业投资项目性质和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为A类、B类、C类,共3类。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为A类项目,一律实行表格式审批或网上审批(详见附件1);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为B类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兼实施方案报批、会审;C类项目指根据有关规定,须按国家现行审批程序报批的项目,如:限制上的项目;引进国外设备(含引进技术)项目;申报国家级重点项目等。这类项目仍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或转报。
  四、工业投资项目报批程序及办结时间
  (一)A类项目由各企业申报,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市联批中心有关主管单位窗口进行审批。
  (二)B类项目由企业按规定要求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兼实施方案报市有关主管部门,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牵头,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召开项目论证会会审,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审批发文,一般在资料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由慈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一般在资料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C类项目按B类项目程序报批或转报,一般在资料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
  (四)对同一镇(街道)或同一区块内同时建设的多个工业投资项目,或投资同类产业的多个项目,可一次性进行论证、会审。
  五、工业投资项目的用地管理
  (一)实施工业投资项目用地预审和预安排制。工业投资项目用地一般都应进入城镇规划的工业区块,工业区块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在城建规划工业区块内优先安排下列投资项目供地
  1.总投资1亿元以上、首期投入6000万元以上并经审核明确的市重特大项目;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和国家重点鼓励项目;
  3.投资额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或合资项目;
  4.能拓展产业链,带动相关产业做大做强、提升产业层次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
  5.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合作投资的项目。
  (三)工业投资项目用地必须按照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详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实行投资总额与容积率双指标控制,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四)同一地块有两家以上企业需求的,根据综合贡献和项目急缓程度,确定投资密度高的企业优先取得土地。
  (五)工业投资项目绿地率一般为30%,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六)实行发展用地预留制。对成长性好的规模企业,近3年内年销售平均增幅达30%以上,后3年内有投资发展规划,且总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市经济发展局、国土资源局共同审核,可给予该企业预留发展用地。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七)实行工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专项竣工验收制度。用地单位要根据批准的总平面设计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及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在竣工验收前使用“临时土地使用证”,期限两年,待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竣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给予换发正式土地使用证,对未达到土地利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则用地单位必须按2.5万元/亩的标准,补交资源闲置费,并不予办理正式土地使用证。
  (八)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检查处理。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自批准之日起应抓紧开工建设,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交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实行分级管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国土资源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区域内的工业投资项目土地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督管理不力的,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直至停止办理工业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十)市国土资源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市企业用地情况进行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敏感地区投资项目用地的监控,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对未经用地专项竣工验收合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与镇(街道)、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所签协议一律无效。对骗取用地规模的用地单位,将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
  六、建立完善工业投资项目的管理监控体系
  (一)建立全市工业投资项目储备库。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都须纳入项目储备库,每年年末统一编制下年度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计划进度表。
  (二)建立工业投资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实行进度月报表(详见附件3),由各镇(街道)、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市经济发展局,市经济发展局按月汇总及时上报市政府,以便及时了解全市工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
  (三)建立重特大工业投资项目市领导联系协调制度。对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特大项目,由市主要领导负责或委托分管领导牵头协调,1亿元以上项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并成立项目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项目实行提前介入、全程服务。
  (四)建立完善重特大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对市重特大项目,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均采取专项竣工验收的办法。
  (五)建立工业投资项目投入产出分析评价制度。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在竣工投产后两年内需每半年填报有关项目运行情况反馈表(详见附件4),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对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对运行理想、效益明显、产业带动作用强的投资项目,实行评比奖励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六)建立投资项目检查制度。对全市工业投资项目实行每季检查、重点抽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按规定设计要求、按工程质量要求进行建设,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困难进行协调和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工业投资项目凡涉及政府投入的,按慈政发〔2003〕38号文件执行。
  (三)本办法涉及项目审批管理的,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涉及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兼实施方案
     2.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慈溪市投资额在千万元以上技改项目进度月报表
     4.慈溪市投资额在千万元以上竣工项目运行情况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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