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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地价管理的若干意见

【实施日期】2004/02/16【颁布单位】 慈政发〔2004〕12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1〕61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完善土地市场秩序,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地价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地价评估范围和认定程序
  (一)地价评估范围
  今后凡属下列范围内的地价评估一律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地价评估;
  2.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作价入股地价评估;
  3.企业改制土地评估,司法执行土地资产地价评估;
  4.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评估;
  5.国家收购土地的地价评估;
  6.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用地条件补交出让金地价评估。
  (二)地价评估及认定程序
  1.委托人向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委托评估;
  2.评估机构运用评估技术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在规定承诺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
  3.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地价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地价审核制度对地价评估结果进行集体评审;
  4.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地价评估结果认定意见。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金补交办法和标准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改变用地性质、使用条件入市交易的,按以下标准补交出让金:
  1.慈溪城市主城(北至三塘横江,东南至杭甬高速慈溪连接线,西至历庵公路,下同)范围内:
  城区主要商业道路两旁商业用房土地按交易楼面基准地价(交易楼面基准地价见附件一)修正法评估地价的40%补交;其他用于房地产和商业用途的按标定地价的70%补交;
  2004年1月1日前经批准用于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等用途的,按标定地价的20%补交;2003年12月31日后批准的,按批准时的工业协议出让价格与取得划拨土地所交国家税费的差额补交;
  多层、高层住宅用地按基准地价的5%补交,低层住宅用地按基准地价的40%补交(补交标准见附件二)。
  2.慈溪城市主城范围外:
  用于房地产和商业用途的,按标定地价的40%补交;
  2004年1月1日前经批准用于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等用途的,按标定地价的20%补交;2003年12月31日后批准的,按批准时的工业协议出让价格与取得划拨土地所交国家税费的差额补交;
  多层、高层住宅用地按基准地价的5%补交;低层住宅用地按基准地价的20%补交(补交标准见附件三)。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用地条件的行为,对符合城镇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用地条件的,在委托具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对2002年1月1日后批准出让的土地,全额补交地价差额,对2002年1月1日前批准出让的土地,按以下标准补交出让金:
  1.慈溪城市主城范围内,出让土地提高土地容积率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交出让金=(容积率提高后增值的地价)×90%;
  容积率提高后增值的地价,是指以提高容积率后增加的建筑物的销售收益按假设开发法测算出来的地价。
  2.慈溪城市主城范围内,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交出让金=(现状条件标定地价-原用途基准地价)×90%
  3.慈溪城市主城范围外,出让土地提高土地容积率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交出让金=(容积率提高后增值的地价)×60%
  4.慈溪城市主城范围外,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交出让金=(现状条件标定地价-原用途基准地价)×60%
  三、加强对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的管理
  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方能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估价,出具规范的土地估价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或备案,接受监督和管理。
  四、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慈溪市城区商业路线段二、三级市场房屋交易楼
       面地价
     2.慈溪市私人住宅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出让金
       标准(主城内)
     3.慈溪市私人住宅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出让金
       标准(主城外)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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