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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关于印发缓解农民住房困难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5/07/14【颁布单位】 慈政办发〔2005〕92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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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缓解农民住房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缓解农民住房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加强公共服务为民兴办实事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缓解农民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基本原则 缓解当前农民住房困难问题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规划先行、集约用地原则。各镇(街道、开发区)必须搞好村庄建设规划,在编制规划时要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在建设中尽量实行统建联建方式,严格控制单家独院式建设,确保土地集约利用、节约利用。 二是新增用地、旧村改造相结合原则。缓解农民住房困难必须利用新增用地、旧村改造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控制新增用地的数量。 三是分批解决、分年实施原则。在镇、村两级落实好安置地块的基础上,根据农民住房困难程度,分批分期实施。今后村级新增建房指标,必须先确保本村住房困难户的落实。 四是建调结合、一户一宅原则。住房困难户的住房供应可以采取新建办法,也可以本村内部调剂解决,但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五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造成部分农民住房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因此,缓解农民住房困难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切忌简单化和一刀切。 二、对象确定 缓解农民住房困难对象是指现有住房人均占地不足15平方米的农户,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占地虽已达到15平方米,但因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市镇两级主要道路、骨干河网等线形规划)控制而无法原地拆建、扩建和翻建的危房户。 三、实施办法 针对各地不同情况和造成农民住房困难的不同原因,应采取下列方法和措施: (一)用适度安排建房用地指标的方法,缓解因指标不足造成的农民住房困难问题。在用地指标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市里每年将下达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农民住房困难户建房。对新下达的用地指标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用到实处。由于各地建房用地需求不平衡,余缺程度不一,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分配年度指标时,要注意综合平衡。经市级有关部门批准,允许镇(街道、开发区)、村之间相互调剂和跨年度结转使用用地指标。 (二)用盘活存量土地的办法,缓解因缺乏建房用地指标造成的农民住房困难问题。加大中心城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分散的工业企业和旧村整合改造力度,腾出有限的土地资源,用于农民建房和其他用途。对旧村内已新建住宅的农户,原住房原则上都要拆除,用于安排其他农户建房。为鼓励建新退旧,凡2004年以前建好新房后自愿退出原宅基地的,可由村采取适当补助的办法,将宅基地安排给住房困难户。 (三)完善规划管理,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解决好城乡农民住房困难问题。 1.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围内区别不同情况:一是划定困难户统建区域。统建区域由市规划局划定,相关镇、街道完成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局审批同意后,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由符合《慈溪市城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城区农民以成本价购置。二是确定梳理式改造区域。具体位置、界限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商定,并经公示后最终确定。其他区域继续实行规划控制。 2.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以外区域:原则同意在完成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实行梳理式改造。 3.杭州湾新区按新区规划控制范围和开发建设时序而定。 4.全市道路、骨干河网河道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困难户、危房户建房问题。全市道路、骨干河网河道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分别按照调整后的《关于调整全市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的通知》(慈政发〔2004〕45号)和《调整后的全市骨干河网河道两侧规划控制范围》(详见附件)要求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解决农民住房困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把其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建立相应组织,负责做好本地缓解农民住房困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具体包括土地征用、规划方案制定、指标分配、工程发包、质量检查、建房对象审核及居住对象材料报批等。 (二)上下联动,精心组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全面负责、统筹兼顾,组织指导各村做好缓解农民住房困难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共同抓好督促落实。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工程管理等业务指导,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依法办事、公平运作。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已出台的农民建房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建房报批过程中,要按照公开、透明、便捷的原则,制定一系列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公开、公示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住房困难户的建房申请,定期召开社员代表会议组织讨论,并将住房困难户有关申请建房内容在村公示栏内予以张榜公示。二是集体审核联席会议制度。在村级组织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镇(街道、开发区)严格把关,集体审核后上报。三是土管员和规划员“三到场”制度。土管员和规划员必须做到批前审查到场、批后实地放样到场、建后验收到场。四是监督检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审批结果进行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同时要求各镇(街道、开发区)将审批结果在本地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五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农民建房报批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建房指标非法买卖的,坚决责令整改并要暂停该地建房审批。对因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及工作不到位、审查不仔细等产生一定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附件:调整后的全市骨干河网河道两侧规划控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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