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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地价的管理,简化税费征收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地价的收取方式、收费标准及分配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地价款采用评估、统一收费的方式。市政府公布各镇(街道)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基准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评估机构以基准地价为基准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对地价评估结果进行集体评审并出具地价评估结果认定意见,以此作为出让地块的合同价格。
慈溪经济开发区和慈东工业集聚区块的工业协议出让地价分别按慈政办发〔2005〕54号和慈政办发〔2004〕46号文件实行。
二、市国土资源局以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工业协议出让地价款。其内容包括:(一)因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性费用(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各项成本(不包括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和设施);(二)建设用地报批中的各项税费,包括征地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折抵指标费、耕地占用税等;(三)土地出让金;(四)其他相关费用。各镇(街道)的具体地价款标准见附表。
三、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地价款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用地单位申请时全额收取土地预收款,直接缴入市财政局开设的财政专户。土地预收款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转为土地出让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开具税费票据。用地申请未获批准的,在用地单位提出退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四、工业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慈政发〔2003〕34号和慈土资发〔2003〕48号文件规定,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慈东工业集聚发展办)负责实施。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费)纳入工业协议出让地价收取,由市财政局“即缴即返”。
五、对条件成熟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市场价格评估和公开的方式出让。
六、本意见适用于新增协议出让的工业用途建设用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合同出让面积补缴地价款参照本意见确定的标准收取。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各镇(街道)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基准地价
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