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
【实施日期】2006/01/01【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各类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集中管理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上虞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新区(以下简称“两区”)管委会负责“两区”的规划管理、执行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的规划管理、执行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至杭甬高速公路,西到上三高速公路,东到龙虎山、老虎山、童子山,南到梁湖、凤凰山,总规划用地面积约111平方公里。 上虞市行政区域为城市规划控制区。 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规划、发改、财政、经贸、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招标投标监督等部门的公务人员,规划、建筑、经济、生态、社会等学科的有关专家,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十四名。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九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五名。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两区”的详细规划,分别由“两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专业规划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及镇工业区块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召开规划论证会论证和同级人大审查同意,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分别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在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过程中,遇有重大变更情况需要修改总体规划的,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在实施建制镇总体规划的过程中,遇有重大变更情况需要修改总体规划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规划委员会组织论证,镇人大审核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第十五条 新区开发的规划要求: (一)新区应当建成产业集中、配套完善、生态特色明显的现代化绿色新城; 第十六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 虞南休闲区开发的规划要求应当定位于整体保护,适度开发,切实保护虞南休闲区的自然资源。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在出让、转让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没有详细规划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分区的区域的建设项目,不予进行选址和审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段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不得利用自有零星土地自行建设,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私人建房。 第二十一条 下列土地应加以妥善保护,不得侵占、改变用途: (一)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化用地、文化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走廊; (二)非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农业保护用地、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其他城市发展备用地; (三)其他城市用地中的旅游用地、城市发展备用地、海岸线。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附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原则上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和规划控制指标。确需调整的,由市国土、规划、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需要继续用地的,应当在期满前六十日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用地在有效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原审批部门可以作出终止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退出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划要求整治环境。 临时建设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沿道路建设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道路规划红线界桩。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和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社区管理等公共设施,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沿线的建筑物、构造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 第三十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第三十一条 管线、道路、桥梁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中心城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管线综合设计、统筹布置,其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招标投标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对下列建设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实行公开竞选。 (一)新建居民小区用地规模超过20000平方米;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承接委托建设工程设计任务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两侧的建设工程、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全市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 施工单位承接委托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时,应当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规定事项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用地作为施工场地。http;//www.law110.com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按规划建成的地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扩建其他各类建筑。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在规划要求的期限内完工。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逾期未建成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一)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已经依法变更,需改变该用地性质和设计要求;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测量标志、绿化、环卫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 建立规划管理跟踪和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全面完成建筑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在清理施工现场内各类临时工程设施和建筑垃圾后方可申请规划综合验收。综合验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建设等部门进行(“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时邀请“两区”管委会参加)。 第三十九条 建立规划公示及社会监督员制度,具体按照《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乡领域推行“阳光规划”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十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一条 建立规划责任追究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虞政〔1995〕37号《上虞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虞政〔2000〕4号《上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规划技术规定 附: 规划技术规定
第一条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表一的规定执行。
表一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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