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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建设项目集约用地管理的意见 |
【实施日期】2004/09/28【颁布单位】虞政办发[2004]202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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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建设项目集约用地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进一步规范供地及用地行为,优化土地配置,实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集聚用地,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根据上级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业建设项目集约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集聚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用地需求和土地供应间的矛盾更为突出,为缓解土地供求紧张矛盾,必须坚持“统筹发展、企业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保障重点”的发展原则,严格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加快工业项目向“两区”、工业区块集聚。除符合两个规划前提下个别企业确需增资扩建的外,原则上停止布局零星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乡镇、街道原则上只允许设立1个工业区块,禁止设立村级工贸区。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上虞市优先发展产业导向目录》,强化建设项目审查,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本地特色制造产业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项目,发计、经贸、外经贸、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得立项、选址和预审。
二、强化定额管理,集约利用土地
切实改变原有粗放扩张用地状况,工业建设项目供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坚决制止宽打宽用、多占少用、低效利用的粗放用地行为。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对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在预审时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详见附表)核定具体供地面积。投资额参照实到注册资金额度核定,具体标准为:
1、一次性申请用地面积在30亩(含)以下的,投资额按照企业实到注册资金的5倍核定。
2、一次性申请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75亩(含)以下的,投资额按照企业实到注册资金的4倍核定。
3、一次性申请用地面积在75亩以上的,投资额按照企业实到注册资金的3倍核定。
4、申请用地面积超过150亩(含)以上,且分期建设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期供地,按其实际到帐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核定分期供地数量。
对核定的新增用地面积必须优化企业用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除化工等特殊工业企业外,对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绿化率控制在20%以下;内部道路用地控制在24%以内;企业内部行政办公与生活设施占地比例,“两区”控制在7%以内,其他工业区块控制在10%以内;企业内部行政办公与生活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项目用地建筑密度必须达到35%。禁止厂区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别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生活设施。
对申请扩建的建设项目用地,企业原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现行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标准的,原则上须使用原有的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的,按照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建设项目实际增资额和企业原有土地利用状况,核定新增供地面积。鼓励企业在不新增土地的情况下,扩股增资实施技术改造,提高原有土地利用率。对企业利用老厂房加层或翻建多层厂房,新增厂房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市财政予以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补助,土地权证变更费用免交。
对大企业生产性投入项目、科技型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新增用地,达到省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及以上的,地价才予以优惠。具体地价分档优惠额度及优惠办法按照虞政发[2003]72号文件执行。
三、合理利用空间,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从2005年1月1日起,小规模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选址供地,须进入乡镇(街道)工业区块的标准厂房。小规模工业项目一般指固定资产总投入额(包括土地、设备、厂房及附属设施等投入)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拆迁安置的小规模工业企业原则上须进入标准厂房。
工业标准厂房的建设要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乡镇、街道和“两区”须合理规划地块,建造标准厂房,标准厂房须在三层以上。标准厂房建造一般由具备开发资格的社会法人组织,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可出租或转让给其他企业。对不具备竞争条件的,可通过有经济实力的村经济联合社,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但不得办理转让手续。标准厂房建设容积率一般大于1.0。除特殊工业行业外禁止建造单层厂房,鼓励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对建造多层标准厂房的业主或企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市委[2004]33号《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执行。
四、严格项目管理,加快建设进度
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对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限期建设。市国土资源部门在与建设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时,须明确建设期限及建设要求。建设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建设。用地单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30亩(含)以下的,须在动工后12个月内建设完工并投产;项目用地面积在30亩(含)以上、75亩(含)以下的,必须在动工后18个月内建设完工并投产;项目用地面积在75亩以上的,必须在动工后24个月内建设完工并投产。项目完工后由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根据验收实际,再予以核发土地使用权证。项目用地未经竣工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造成土地闲置的,按虞政发[2004]31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规定处理。
五、加强计划调控,推行公开出让
进一步加强土地的供应管理。从2005年起,市将根据上级分配我市的年度用地指标总量,结合实际,下达“两区”和乡镇、街道年度用地指标计划。“两区”和乡镇、街道须结合实际,认真编制本地区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方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和公众场所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工业用地的透明度和计划性。
对年度用地计划安排的地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工业项目的行业先进性、产品档次、科技含量、投入产出率、投资强度等择优确定用地项目,优先安排供地。积极发挥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以市场方式调节工业地价。对具有竞争性的工业区块或同一地块有2个以上投资意向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积极试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中标人凭《工业项目用地竞标确认书》在限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出让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及“两区”实施。地块公开出让须在《上虞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六、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在执行中,若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工业建设项目供地控制指标》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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