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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土地的实施意见

【实施日期】2004/09/28【颁布单位】虞政办发[2004]201号【失效日期】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土地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政策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快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努力缓解全市土地供需矛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盘活调剂工业企业存量土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盘活范围
1、建设项目用地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在接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手续的通知》后逾期30日不办理具体项目供地手续,现土地空闲的。
2、建设项目用地虽已办理具体项目供地手续,但因产业结构调整、市场行情变化等无力开发建设的。
3、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建设土地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土地面积三分之一,或企业内未开发建设土地面积可成块分割盘活的,或无新上项目的预留地。
4、歇业、关闭企业的土地(含地上建筑物)。
5、教育、卫生等单位和政府机关或派出机构因区划和网点调整后空闲的土地(含地上建筑物)。
6、废弃关闭矿山占地面积在30亩以上,无地质灾害影响的空闲土地。
7、符合虞政发[2004]31号文件规定的闲置土地。
8、其它企业、单位自愿申请要求盘活调剂的土地(含地上建筑物)。
二、盘活方式
1、公开出让。对盘活调剂的存量土地能公开出让的均须公开出让,同一地块有两家以上企业同时申请用地的,必须实行公开出让。
2、协议出让。对盘活调剂的存量土地只有1家企业申请用地,可以协议出让。
3、转让租赁。对存量土地上有厂房或建筑物,且符合转让条件的,可以通过房地产转让,也可通过房地产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重新配置使用。
三、补偿原则
1、被盘活调剂的土地属空闲土地的,土地回购时按照土地使用者原支付的地价款加商业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息予以补偿;涉及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按照当时的实际支付成本或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补偿。同时适当考虑原土地使用者的投资回报,按照该地块重新出让后净收益的20%作收益补偿。
2、被盘活调剂的土地属虞政发[2004]31号文件规定前发生的闲置土地,土地依法收回,收回时按照土地使用者原支付的地价款补偿,涉及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按照当时的实际支付成本或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补偿。
3、被盘活调剂的土地属虞政发[2004]31号文件规定后发生的闲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的,收取14元/M2闲置费,土地收回时按照上述第2条标准予以补偿;土地闲置2年以上的依法无偿收回。
四、地价确定
1、盘活调剂的土地属公开出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招投标中心实施,公开出让起始价为该区域地块的协议出让底价或经评估后确定。
2、盘活调剂的土地属协议出让的,由乡镇、街道及“两区”负责协商确定出让地价,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但地价不得低于虞政发[2003]42号和[2003]72号文件规定的协议出让底价。
3、盘活调剂的土地属转让租赁的,由乡镇、街道及“两区”牵头协调,价格由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盘活调剂的土地属公开或协议出让的,其净收益的20%优先补偿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余收益按现行出让金分配政策处理。原土地使用者享受政府土地优惠政策部分收回归市政府所有。
五、使用程序
1、公开土地信息。在乡镇、街道及“两区”搞好存量土地调查基础上,对闲置土地和企业(单位)自愿调剂的空闲土地,统一在《上虞日报》上进行公告,供急需用地企业(单位)选择使用。
2、收回调剂补偿。对未达土地转让条件,且已有用地意向的存量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并按上述规定对原用地单位进行补偿。对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用地单位可申请收储,也可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3、确定出让方式。对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企业同时申请用地的,实行公开出让;对同一地块只有一家企业申请用地的,实行协议出让。
4、依法办理手续。调剂盘活的土地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新受让单位须在1个月内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缴清土地价款。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重新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一律按50年办理。
六、有关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盘活存量土地是当前解决工业用地供需矛盾,突破用地瓶颈的重要手段。各乡镇、街道及“两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把积极开展节地挖潜、盘活调剂存量土地作为当前推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深入企业、单位及村,全面排摸存量土地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要积极上门,做深做细工作,鼓励企业、单位把存量土地主动调剂给急需用地的企业使用,努力搭建两次招商平台,促进经济协调快速发展。对存量土地盘活率达不到50%的乡镇、街道及“两区”,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2、强化管理,提高效率。对盘活调剂后使用的存量土地,必须严格按省政府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增加容积率,降低绿化率,提高产出率。要切实加强管理,各乡镇、街道及“两区”要及时督促新受让企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按时竣工并投产,严防出现新的空闲现象。如再次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虞政发[2004]31号)规定处理。同时,要严禁非法私自交易买卖土地现象发生,对类似情况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肃查处,并禁止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3、各司其责,搞好服务。盘活存量土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立足全局,全力支持,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对盘活调剂的土地用于工业生产性项目的,在办理手续时涉及的配套费、土管费、契税、环评费、白蚁防治费、防雷费、消防费、水保费等有关税费留市部分减半收取,散装水泥费予以缓缴。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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