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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3/09/15【颁布单位】 上虞市人政府令第1号 【失效日期】

 
    《上虞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长:徐文光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虞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为国有,并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第三条 征用土地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确保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第四条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征用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统一征地中心承担征用土地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做好本辖区征用土地基础工作。

村民委员会须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征用土地工作。

市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农林水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征用土地实行补偿制度。按照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情况,依法给予补偿。

单位及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已被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

第七条 征用土地工作程序

(一)受理。意向用地单位持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附红线图)、有测绘资质单位制作的现状图,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用土地申请,涉及林地、水域的须持林业、水利部门审核意见。上虞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新区持批准的总体规划书及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用土地申请。

(二)调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征用土地申请进行审核后,由市统一征地中心与被征地单位共同进行实地踏勘、丈量,核实地上附着物情况,确定土地权属,审查被征地单位基本情况,商议征地补偿有关事宜,签订征地协议书。

(三)公告。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由市统一征地中心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街道、村进行公告。

(四)支付。市统一征地中心按征地协议书约定的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其他权利人。

(五)交地。被征地单位和其他权利人在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会同市统一征地中心将建设用地按批准的面积,进行现场交地,填写现场交地清单。

第八条 征地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用的原则。征用土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任何用地单位不得以土地买卖形式进行补偿。

(二)按地类补偿的原则。征地必须按被征土地位置、地类情况给予补偿。

(三)按标准补偿的原则。征地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统一制定的“年产值区片综合价”补偿。

(四)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该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 征用集体土地时,征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进行计算(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征用市政府批准并己实施的蔬菜基地土地,可在同一区片年产值的基础上提高10%计算。征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的50%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三)。

下列情况一律不予补偿:市统一征地中心征地进场调查后,抢种的树木、花木、农作物或抢建的设施等;违法声音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等。

(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

该项费用标准分别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含0.3亩)的行政村纳入“城中村”改制改革范围。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现有农用地一次性征用收归国有,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管理。在未落实建设项目前,土地可租赁给所在村;建设项目落实后,租赁耕种单位须无条件服从建设需要。

第十一条 土地征用过程中,涉及到房屋拆迁安置的按照《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原宅基地不再重复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列支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支出。

(二)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抵交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用于被征地单位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费用。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移作他用,其收支情况应纳入村级财务公开范围,并由当地政府和国土、农经、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擅自改变年报数据,谎报人均占地面积,冒领或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征用土地过程中,被征地单位、个人无理阻挠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主要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及从事统一征地的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徊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海涂土地属于国有土地,鉴于其宗全市民工投劳、政府投入围垦而成,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上虞市征用土地补偿实施意见》(虞政[2000]2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一:

 
乡(镇)、街道土地补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亩、元
区片
乡(镇)、街道
办事处
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
倍  数
土地补偿费
备    注
 
百  官
1600
8
12800
 
 
曹  娥
1600
8
12800
 
 
东  关
1600
8
12800
 
 
梁  湖
1500
8
12000
 
 
小  越
1500
8
12000
 
 
谢  塘
1500
8
12000
 
 
崧  厦
1500
8
12000
 
 
沥  海
1500
8
12000
 
 
道  墟
1500
8
12000
 
 
丰  惠
1500
8
12000
 
 
上  浦
1500
8
12000
 
 
汤  浦
1500
8
12000
 
 
盖  北
1600
8
12800
单  列
 
永  和
1400
8
11200
 
 
章  镇
1400
8
11200
 
 
长  塘
1400
8
11200
 
 
驿  亭
1400
8
11200
 
 
下  管
1300
8
10400
 
 
丁  宅
1300
8
10400
 
 
陈  溪
1300
8
10400
 
 
岭  南
1300
8
10400
 
海涂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安置费政策另定。
 

 

附表二:

 
安置补助计算标准
 

1、征用耕地:每亩年产值×(征用面积/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补偿5倍。

2、征用其他土地:每亩年产值×(征用面积/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补偿5倍×0.5

 

注: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得小于0.3亩。


 

附表三:

上虞市征用土地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价格标准
单位:元
名  称
项  目  内  容
价    格
备    注
 
 
 
 
(元/亩)
粮、油
800
 
蔬  菜
1200
 
鱼塘
普    通
1000
 
特种水产
2500
 
 
 
 
棉    花
800-1000
 
草莓、甘庶
1500-1800
 
桑、茶
1500-2000
 
葡    萄
3000-3500
包括棚架、苗期减半,
零星成果的30-50元/株
梨、桔、桃、梅
2500-3000
包括棚架、苗期减半,
零星成果树50-80元/株
花卉
草    本
1000-2000
 
木    本
2000-4000
 
毛竹基地
2000-2500
零星15-20元/株
雷竹基地
2500-4000
零星5-10元/株
杂    竹
500-700
 
毛 柴 林
300-400
 
成片林木
1500
 
 
 
 
 
低压线(档)
800-1200
 
水泥渠道(m)
30-60
 
路面
 
(m2
≥2 m
机耕路(碎石路面)
8
 
水泥路面
15
 
≥4 m
机耕路(碎石路面)
20
 
水泥路面
40
 
机埠
(只)
简    易
400
 
固    定
800
 
固定农田机房(m2)
200
 
坟墓
(穴)
300-500
 
500-800
 
零星
树木
(株)
胸径 < 3cm (亩)
400
 
胸径 3-5cm
5-10
 
胸径6-10cm
10-20
 
胸径 > 10cm
20-30
 
围墙
(m2)
砖    砌
50
 
其它材质
10-30
 
篱    笆(m)
1-5
 
标准蔬
菜大棚
(m2)
钢    架
12
 
钢、竹混架
7
 
竹    架
5
 
简易棚架(m2)
1
 
砖砌管理房(m2)
100-150
 
草    舍(m2)
5-30
 
水泥地坪(m2)
5-20
 
水    井(口)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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