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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
【实施日期】2003/09/15【颁布单位】 上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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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长:徐文光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虞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使土地资源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有效运转,提高土地资产经营水平,实现土地资产收益最大化,对经营性用地形成“一个口子进地、一个池子储备、一个龙头出让、一个场所交易”的供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收回、收购的土地予以储存。
第四条
上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表政府实施土地预征、收购、收回、储备,并做好储备土地出让前的整理、利用等工作。
第五集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计划、财政等部门应接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进行储备:
(一)依据城市(集镇)总体规划,需超前预征收购的土地;
(二)政府拟出让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城市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单位迁移、解散、撤并、破产、抵贷等国有划拨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建设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撤村建居”、“城中村改造”后统一征用地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和定期发布储备土地信息制度。全市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及时发布地块收购储备信息。
第八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及全市土地市场的实际,制订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储备计划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停止办理出让、转让手续。
第九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需收购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配合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全市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申请人申请收储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地上物面积、土地面积、四周界址、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收购土地及其附着物补偿等费用进行测算评估。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对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还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补偿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无主地、政府规定的带往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直接收储。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土地使用权证;
(五)主管部门意见;
(六)其它需递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合同应附收购土地的平面图);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地上建筑物、土地及其它应补偿费综合计算,并按以下方式测算确定:
(一)收购征用土地,按《上虞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项目、标准测算。
(二)收购行政划拨建设用地,按收购基准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地上建筑物重置价格及其它应补偿费综合测算。
(三)收购有偿出让租赁的建设用地,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收购基准日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地上建筑物重置价格及其它应补偿费综合测算。
收购土地涉及拆迁安置的,由拆迁安置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收购费用按拆迁安置政策标准并结合地块实际综合测算确定。
第十六条
出让土地一经收购,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七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收购储备的土地,按照需要,可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修缮、拆除、土地平整等前期整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成本包括土地收购、储备、前期整理利用过程的实际成本。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财政等部门的指导与监管。
第二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来源:
(一)土地储备成本返回;
(二)市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
(三)银行贷款;
(四)储备土地出让净收益8%的款项;
(五)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作下列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一)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费用;
(二)储备土地的前期整理费用;
(三)储备土地贷款利息;
(四)储备土地的管理、拍卖等费用。
储备土地用于城市道路等公益性事业建设的,经成本核算后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设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拍卖、处理符合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必须征得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对因擅自转让、处理符合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土地收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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