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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关于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若干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3/05/22【颁布单位】桐政办发〔2003〕57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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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住房委员会《关于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经市住房委员会研究,现就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经济适用房进入二级市场问题 (一)经济适用房必须在购房年限满5年后方可进入二级市场。 (二)经济适用房进入二级市场必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所享受的规费减免金,按进入市场当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拆迁安置基准价补足差价。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配售政策有关问题 (一)低收入家庭按市统计局每年抽样调查确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确认。 (二)对符合条件但3次摸号(摸号次数从2002年开始计算)未中的低收入家庭,准许其第4次直接进入选房程序。对摸号后放弃的,允许其继续参加摸号,但本次摸号不计入总摸号数。 (三)对符合购房条件,但其所在镇乡(街道)尚未安排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家庭,允许以片为单位就近购买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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