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桐乡市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桐乡市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
2002年7月22日
桐乡市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暂行办法
为规范开展我市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工作,进一步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整理由农用地整理为主向建设用地整理转变,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以下办法:
一、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的适用条件
1、有合法权属的建设用地或199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已变更为建设用地的;
2、复垦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在待置换区外的;
3、可复垦成耕地、达到耕作条件的。
二、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的申请
镇乡(街道)、村在编制完成撤并零散自然村和建设用地退建还耕、退宅还耕等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并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可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申请。申请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立项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单位的书面申请;
2、反映整理区域内地类、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的1:1000-2000实测地形图、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及建设用地整理规划图;
3、1996年镇乡(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并标明整理范围;
4、项目可行性方案(包括整理复垦后可以增加的耕地面积、整理复垦资金筹集计划、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
5、整理区域范围内各种地类的面积、权属状况材料,相关土地权利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的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三、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符合立项条件的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踏看、复核,收集相关资料,统一上报嘉兴市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力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以镇乡(街道)为单位,也可以以村为单位,同时鼓励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投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对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实行给予用地指标的政策,不予资金补助,由项目实施单位自己筹集资金,实施整理复垦工作,但在工程质量和进度上,必须接受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的验收
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工程完工后,按土地整理项目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初步验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测、核实,核定整理复垦新增有效耕地面积,并出具书面初验意见,然后上报嘉兴市、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复核验收。
五、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周转指标的获取与管理
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上级核拨的指标数为整理复垦成耕地的面积数。整理复垦取得的周转指标,由市土地整理复垦中心按项目独立建帐,统一管理。宅基地整理复垦项目所核拨的周转指标全部归项目实施单位所有,项目经省厅同意立项后,即核拨30%的周转指标;待项目实施到一半时,再拨付30%的周转指标;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并通过上级部门验收后,再拨付余下的40%周转指标。其它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周转指标的20%留存市里,作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基金及业务经费,剩余80%归项目实施单位所有,待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上级部门验收后一次性核拨。
项目实施单位所获得的周转指标,可以在报批建设用地项目时抵冲用地指标,也可由市里予以统一收购(收购价格按上年度指标调剂费的平均价格计算),或通过市国土资源局跨县、市进行有偿转让。指标使用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从指标帐册上核销。为鼓励开展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将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复垦整理周转指标。
对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不能如期实施、实施进度、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将停止该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周转指标的使用,并收回已核拨的全部指标。
六、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有关要求
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是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创新之举,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
的原则,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规范运作,高效管理,落实责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循序推开,同时,在运作过程中,必须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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