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征用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征用土地“区片综合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区片综合价”涵义及实施原则
征用土地“区片综合价”,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地段、耕地年产值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划定区片,统一制定各区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考虑到农村种植结构的多样性以及地面附着物情况的复杂性,“区片综合价”的内涵原则上仅涵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实施“区片综合价”的基本原则是: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补偿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在适度控制征地成本与价格的同时,尽力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在充分考虑土地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的同时,还应注意与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衔接。
二、区片划分和征地综合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将全市农村土地划分为三个区片,各区片的征地综合补偿安置标准如下:
1、一级区片: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标准2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9000元/亩。
2、二级区片: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内、绕城公路以外,以及濮院、乌镇、崇福、洲泉、石门等五个镇的城建规划区内的区域。标准19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7500元/亩。
3、三级区片:全市除上述一级、二级区片外的区域。标准18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6000元/亩。
三、我市征用土地“区片综合价”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并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作必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