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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0月15日
桐乡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经济适用住房是建设用地由行政划拨,享受政府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以微利价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而开发建设的普通住房。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以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宅需求。为满足我市低收入家庭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 总则
1、 经济适用住房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为宗旨,2、 实行政策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3、
向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出售,4、 每户限购一套。
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依据我市城镇职工家庭工资水平确定,每年公布。
5、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或居委会证明、镇(乡)、街道资格初审、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审批、社会公示的制度。
6、 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标7、 准为75平方米。
8、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销售(即申请人应在户籍所在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9、 根据供应量,10、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 售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本市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地)3年以上的家庭;
2、 现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6平方米以下(属非成套房的建筑面积在人均1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3、 属低收入职工、居民家庭;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军转干部(含转业士官)家庭,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62号文件执行。
3、 申请及资格确认
符合本办法售房对象规定,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桐乡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户口、住房及收入情况等有关凭证;由单位、镇(乡)、街道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市房委办审核;市房委办在审核后对申购家庭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开始后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批准确认为准购对象,有异议的,重新进行调查审核。
市房委办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采取优先定向和对准购对象进行抽签、摇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当期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家庭并发给准购证。申购家庭取得准购证并获得当期购买资格后,以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购房顺序,在规定期限内凭准购证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超过规定期限的,须经市房委办重新审核后确定申购资格。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列入当期出售准购证名单的居民家庭出售,售房后应将准购证收回,并报市房委办核销备案。
4、 售房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以市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职工、居民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75平方米标准以上部份,按照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中收取的商品房价与经济适用房价的差额部份款项(即超面积部份的土地出让金)交付给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充资金。
5、 售房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采取现房出售方式,以申请人名义购买。
职工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根据《桐乡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实施办法》,申请抵押贷款。
6、 产权处置
1、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2、 房屋产权发证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
“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3、 经济适用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4、 必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所享受的规费减免金。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不5、
再重复6、 补交土地出让金。
7、 严禁炒买炒卖及骗购经济适用住房,8、 一经发现,9、 其购房行为无效,10、 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7、 附则
1、本办法由桐乡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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