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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0月15日
桐乡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为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符合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助的方式和以低廉租金配租的住房。
第三条
廉租住房的运作由市住房委员会统一领导,房源筹集及配租工作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负责,经租管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配租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为市房改增值资金中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委办专户存储、专项使用,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和筹集配租住房的房源。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实行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配租相结合的办法。
1、实物配租:以廉租租金标准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实物配租只租不售。廉租租金标准按房改政策租金标准50%确定;
2、租金补贴配租:补贴标准由市房委办每年公布。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下(两处以上合并计算);
3、已领取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桐乡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款证》的特困家庭或由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户。
第七条
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包含原居住的住房使用面积),以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实物配租的,超过配租标准以上部分的面积按现行公房租金缴纳房租。若人均使用面积已达到12平方米且总配租使用面积小于36平方米(含)的,按廉租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金补贴配租的,按实际人口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标准发放,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和居委会证明、镇(乡)、街道资格初审、市房委办审批、社会公示、轮候配租的制度。
(一)申请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桐乡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凭证或产权证;
(2) 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桐乡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款证》或市总工会的特困户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进行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4)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且属烈属、残疾的申请家庭,另需提供烈属证、残疾证。
(二)审核登记
1、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交居委会。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镇(乡)、街道初审,镇(乡)、街道初审后统一报市房委办。
2、市房委办在受理镇(乡)、街道材料汇总后,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房管部门进行复审;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房委办给予登记,进入轮候配租程序;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通知;
4、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委办。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化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
5、市房委办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安排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配租,并将配租情况予以公示。对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核发《桐乡市城镇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以下简称“配租资格证”);有异议的申请家庭,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实物配租对象凭《配租资格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租金补贴配租对象应与市房委办签定租金补贴协议,与出租人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向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市房委办登记备案。出租人凭《配租资格证》第二联和身份证到市房委办领取租金补贴。
第九条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其配租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租金补贴对象自取得《配租资格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条 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市房委办每年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房管部门,对实物配租家庭的年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租金补贴配租的家庭,于每年12月底向市房委办递交由市民政局或市总工会出具的特困家庭年收入证明。
市房委办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收回住房或停止发放廉租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时,配租对象须迁出住房或向市房委办办理停止发放补贴手续,并由市房委办注销配租资格。
对实物配租者立即迁出有困难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末迁出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十二条 实行配租的家庭,在办理完配租手续后,原承租的公房必须退回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委办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退还租金补贴,并撤销其配租资格。
1、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3、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过户的;
4、拖欠廉租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5、办理租住手续后空关6个月以上的;
6、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撤销资格的。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不得与其它住房调换。
第十五条 对开发建设的廉租住房,政府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经租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廉租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修理等工作,确保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桐乡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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