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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6/27【颁布单位】善政发〔2005〕51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县建设局)

村庄建设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我县各镇、各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为主线,以村庄示范整治工程为主要抓手和突破口,不断加快村庄建设步伐,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改善,村庄建设水平逐步得到提高。
但应该看到,我县的村庄建设离“六个更加”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还有较大差距,现有的村庄布局、建设形象、居住环境等与日新月异的城市化面貌很不协调、很不相称。表现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上,还存在着不少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村庄规划修编进度参差不齐,许多村庄亟待修编新一轮规划,近期已修编的一些村庄规划也存在着未及时按法定程序报批的问题;二是村庄建设特别是农村村民建房未能认真执行“一书一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审批制度,无证建设现象仍时有发生;三是农村村民建房按图施工意识薄弱,普遍存在着缺乏科学设计、互相攀比和盲目效仿的现象;四是村镇建筑工匠管理上还存在着盲区,建筑工匠整体素质良莠不齐,农村村民建房的质量纠纷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阻碍了我县村庄建设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影响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村庄规划修编工作
规划是建设的龙头,没有规划,村庄建设就会失去科学的依据。无论是从村庄示范整治工程的要求还是从部分农村村民建房呼声渐高的趋势来看,都要求对原有的村庄规划进行重新审视,通过各方努力,对不适应村庄建设发展需要的村庄规划抓紧进行修编,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为村庄建设管理提供科学、合法的依据,切实规范村庄建设行为。
  1、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的责任,统一思想,广泛发动,深入实际认真做好村庄规划修编工作。
2、村庄规划一般分为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两个阶段。村庄规划编制期间,要适时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规划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天。村庄总体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各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各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对列入村庄整治任务的整治村,应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方案,由县建设局和县城乡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查确认后,作为村庄整治工程考核的依据。
二、严格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等要坚持“一书一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审批制度,严禁违法占地、违法建设。
1、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造住宅需要使用耕地的,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法申请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2、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造住宅的,必须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由县建设局委托各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查,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各镇在审查过程中,一要注意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二要注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三是对两层(含两层)以上的住宅要求必须有单独设计的施工图纸(由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合适的农村村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纸。
3、农村村民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建造住宅,对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建设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影响村庄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前款规定处罚也可以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实施。
三、切实提高村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建设部于2004年12月6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在村庄建设管理中必须把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抓。
1、逐步指导农村村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对有条件的村庄如拆迁安置新村鼓励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引导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村庄建设,提高村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水平。
2、《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废止后,县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各镇继续加强对村镇建设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人员可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3、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村村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逐步实行办理报建备案手续,签订建房服务协议,作为对其工程进行管理的依据。
4、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村村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今后县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村村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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