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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理的意见 |
【实施日期】2004/03/22【颁布单位】善政办[2004]30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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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秩序治理整顿的有关精神,促进建设用地项目动工开发建设,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建设用地项目管理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1、对构成闲置的所有建设用地项目,限期2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否则将按以下第2款的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加快已农转用建设用地项目的供地速度,努力提高供地率。从2004年起,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增加具体项目供地率的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是:本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该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的50%;上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该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的80%;前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该年度及以前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总和的95%。各镇及经济开发区、木业城、生物医药园要根据以上规定,合理确定具体项目上报时间,做到既要保证项目的正常开工建设,又不造成土地抛荒。对于未达到供地率的镇及经济开发区、木业城、生物医药园,县政府将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如因建设用地单位原因造成超过半年以上未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的,限期2个月内办理供地手续,否则,政府将另行安排。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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