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嘉善县新村建设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新村建设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八日
嘉善县新村建设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嘉善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 嘉善县财政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提高新村建设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新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根据《嘉善县新村建设试行办法》(善政[2004]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渠道和补助范围
1、新村建设工程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四个部分:(1)村集体自筹资金;(2)农户投入资金;(3)镇配套资金;(4)县财政补助资金。
2、本办法所指资金系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3、本办法所指镇配套资金为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50%。
4、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村建设中规划编制费用、基础设施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搬迁奖励等。
二、资金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1、新村建设规划编制费用:每个示范村补助5万元,整治村补助1万元。
2、基础设施补助资金:示范村按新村建设规划规模和集聚人口为标准,每人以奖代补500元;整治村每人以奖代补150元。
3、搬迁奖励:凡农户到新村规划区内建新房后,在规定时间拆除旧房的给予每户2000元奖励(不包括征地拆迁户)。
4、规划编制费用补助和基础设施补助资金由实施村提出申请,经镇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镇财政,再由镇财政一次性补助到村。
5、基础设施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1)示范村:基础设施补助资金可按整个新村建设项目或单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申请拨付(具体补助按单个工程建设项目面积占整个新村建设项目面积的比例进行拨付)。
(2)整治村:整治通过验收后,可按行政村区域范围或自然村区域范围申请拨付。
6、拆迁奖励按规定时间内拆除旧房后进行奖励。
7、有下列情况之一,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1)村自筹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2)镇配套补助资金不到位的;(3)不实行专款专用的;(4)财务管理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5)工程不按规则实施的;(6)工程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7)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8)虚报工程造价的;(9)未计划拆除旧房的。
三、资金审批程序和使用管理
新村建设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考核验收结果,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实施村提出申报报告,填写好《嘉善县新村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
2、提供工程建设合同审定报告等有关资料(经镇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
3、基础设施补助项目,必须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实行决算后,方可申请。个别投资额度大的工程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优先解决补助资金。
4、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实地检查工程建设质量、镇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筹集情况,经严格审核后,签署拨付补助资金意见,送县财政局。
5、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实施村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移作他用。
6、加强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项目工程必须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和合同制管理。每个项目工程必须实行财务审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工程量、单位工程造价等情况必须对外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7、规范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核算。工程决算必须凭承包单位递交的税务正式发票结算。财务核算必须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8、加强项目工程建设资料的管理。凡涉及新村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一切资料、财务核算资料等,必须收集、整理、分类归档,保管完整齐全。
本办法由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嘉善县新村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