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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

【实施日期】2005/06/30【颁布单位】善政办发〔2005〕72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农村房屋拆迁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置好拆迁户的安置,并向公寓式安置发展,现就《嘉善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办法(试行)》(善政〔2004〕107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农村房屋拆迁安置面积的认定,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记载的住宅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其余建筑面积不列入拆迁安置面积。
2、拥有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实物分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城镇房屋拆迁、购房补贴、住房补贴等)的非农人员,选择公寓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3、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计算公寓房安置面积,按善政〔2004〕107号第十三条及本补充意见第2点规定中的非农人员享受的安置面积应与原农业家庭户一并计算。
4、公寓式安置房的配套自行车库价格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确定,每年公布一次。汽车库价格标准按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标准在拆迁安置方案中公布。
5、公寓式安置房的市场中心价格以当年度县政府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区位因素优惠200元/平方米确定。
6、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均以农村有单独宅基地的家庭户为单位计算发放。按照善政〔2004〕107号文件和本补充意见第2点规定可享受安置标准面积的非农人员(不包括独生子女奖励),均应纳入其农业家庭户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如全家均为城镇户口,在农村有单独宅基地的,按可享受安置标准面积的人员为一户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7、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给予认定的农村房屋拆迁安置面积20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搬迁的,给予认定的农村房屋拆迁安置面积30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对提前签约和提前腾空搬迁的,再分别给予认定的农村房屋拆迁安置面积20元/平方米以下和30元/平方米以下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在拆迁安置方案中明确。
8、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地块涉及农房拆迁的,可在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规划布置部分农村宅基地安置点,具体由规划建设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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