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善县新村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嘉善县新村建设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嘉善县新村建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快新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村建设是指按规划要求对农村村庄进行整体改造、整合改造、整治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 新村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协调发展;整体规划,梯度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 县城乡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新村建设工作,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一)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专项资金管理、项目审核、检查指导、监督管理、考核评比等;
(二)县发展计划局负责项目立项及扩初会审等;
(三)县建设局负责规划方案审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出具开发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以及负责工程招投标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屋所有权确认、工程综合验收、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监管等;
(四)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指标核拨、农用地转用申报、组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核发土地使用证等;
(五)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工作。
(六)各镇政府以及村集体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新村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村建设中具体建设项目,必须依次向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立项、规划许可、土地申报、拆迁许可等法定手续后,方可动工。涉及农经、水利、交通、环保等管理职能的,应依法取得农经、水利、交通、环保等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章 新村建设的规划编制
第六条 按照科学、合理、有机原则编制新村建设布局规划和新村建设规划。
(一)县域新村建设布点规划编制由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牵头,县建设局负责编制。
(二)新村的总体规划及建设规划编制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七条 按照新村建设的总体思路,确定整体改造村庄、整合改造村庄、整治改造村庄三级框架规划新村建设,实行分类管理。
(一)规划整体改造的村,要按照实现“整合行政村、撤并自然村、建设新社区”的目标,实行拆迁式改建,即通过整体拆迁、集中建设、统一安置的办法,建设一批农村新社区。
(二)规划整合改造的村,要立足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投入,增强集聚和承载能力,同时加快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集聚周边农户进入新村规划区内建造新房。
(三)规划整治改造的村,要因村制宜,对村庄格局不作大的调整基础上就近整合,重点开展村庄整理和环境整治。
第八条
整体改造和整合改造村的新村建设规划,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新村建房的建筑密度不小于25%;容积率不少于0.8;建筑日照间距比控制在1∶1.2;绿化率不少于30%。
第九条
新村建设住宅类型分单体住宅、联体住宅和公寓式住宅三类。其中,单体住宅总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规划面积的10%以内,房屋层次一般不高于二层,檐口高度不大于8.8米;联体住宅联体户数原则上不少于4户,房屋层次一般不高于三层,檐口高度不大于10.5米;公寓式住宅房屋层次一般不低于4层。
第十条
新村总体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各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新村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各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新村建设规划不能满足实际发展要求时,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和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可作局部调整,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新村建设规模、布局等重大变动时,须重新报批。
第三章 新村建设的开发管理
第十二条
列入整体改造、整合改造的村,原则上不再审批农户个人住宅的翻建、改建、扩建。实行自然村撤并,退宅还耕,按规划迁建到新村规划区内建房。列入整治改造的村,农户建个人住宅的,应由镇、村按规划统一布局后,按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新村建设中农户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新建住宅用地面积按《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新村建设的用地必须坚持建新拆旧、保持土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一)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指标用于新村建设中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实行统一管理和封闭运行。
(二)经批准后的新村建设规划,根据新村建设规模大小,可按规划面积的30—50%预拨用地指标,作为启动新村建设用地。今后再根据新村建设进度,每年核拨。
(三)新村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新村建设用地必须切实贯彻“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新村建设用地,做到建新拆旧,退宅还耕,做好建设用地与土地流转相衔接。
第十五条 新村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以镇、村实施的新村建设工程,需经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审核,其新村建设工程必须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方式按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二)农户联户自建的,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决策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参与新村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新村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的约定要求。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新村建设的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新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新村建设规划编制费用、以奖代补、搬迁补助等。补助资金按实施村考核验收结果和基础设施投入情况统一审核后补助到村。实施村所在镇要按一定比例配套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新村建设中已列入乡村康庄工程、千里清水河道工程、千顷绿化工程、生态示范区工程等县财政补助范围的工程项目不列入新村建设的基础设施补助范围。
第二十条 实施新村建设的村,要立足盘活存量土地,充分挖掘潜力,积极开展以退宅还耕为重要取向的土地整理。
(一)土地整理项目由实施村向县国土资源局立项报批。对经过土地整理获得的折抵指标全额留村使用。村留用后结余的指标,或由县国土资源局有偿收购,或通过拍卖有偿转让,或开展经营村庄。
(二)新村建设实施村在新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地块上通过与结余指标的结合允许依法开展村庄经营,村庄经营用地面积不得高于新村建设规划面积的10%。通过村庄经营的所得收益扣除必须交纳的报批费用外全额返村,并用于新村建设。
(三)新村建设中,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的基础上,允许用投标方式落实建房用地区位,收取地段差价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新村建设项目的相关规费优惠,按以下原则由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
(一)新村建设规划区的新建房屋按建筑总面积给予优惠。
(二)新村建设中涉及电力、电信、广电、供水等管线的移位和新建,要严格按照新村建设规划实施,并由所涉及的部门给予技术支持和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新村建设中,涉及房屋拆建,由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新村建设中,允许跨村通过置换宅基地进行安置。
第二十四条
新村建设规划区内新建的房屋,凡按规定进行报批建房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和建设局审定,发放《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村住房产权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新村建设中项目建设审批程序、用地指标核拨使用办法、新村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各类规费优惠政策分别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负责制定,另文下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在试点村中施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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