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切实保护耕地,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坚持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土地供应能力,分解下达年度用地指标,强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建设用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积极引导产业集聚,工业项目用地主要向经济开发区(木业城、生物医药园)集中。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镇及开发区(木业城、生物医药园)在招商引资中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产业布局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原则上不再因项目而调整镇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严格执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用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确定的各类产业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来配置用地面积,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新落户的工业企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在此基础上分别提高20%和0.1,建筑密度控制在40%以下,绿地率一般控制在15-2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控制在7%以下。禁止企业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强化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上述控制指标要求,各镇、开发区(木业城、生物医药园)及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自身职能,严格把关,加强管理,确保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实施到位。
三、建立健全地价管理体系。推行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制度,每年由国土资源部门对不同片区工业用地价格进行评估,由政府公布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对一些规模较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在执行现行地价政策的基础上,报县政府同意并办理报批手续后可实行优惠价供地。加大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力度,积极探索工业项目用地公开竞价出让制度,不断提高土地的市场化配置比例。对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类似项目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对象。
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对进入县经济开发区(木业城、生物医药园),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和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进入镇工业区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原则上进标准厂房,不再独立供地。标准厂房建设标准为容积率1.2以上,建筑密度40%以下,绿地率15-2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控制在7%以下。
五、坚决制止土地闲置现象。各镇及开发区(木业城、生物医药园)应对辖区内已供土地用地状况进行清查,根据善政办(2004)30号文件规定,分别对闲置土地采取限期开工、收取闲置费或依法收回等措施。对依法办理项目农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满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申请供地的,一律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重新出让;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重新出让。对尚未构成闲置但目前不急于开工或无力建设的项目用地,应积极与业主协商,让出土地,另行安排。对未达到相关建设要求的企业,应责令改正。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外来投资等形式增加投资,提高产出。鼓励投资者收购兼并关停或经营不善企业进行改造。未达到土地集约利用要求的企业申请增资扩建用地的,必须先使用已有建设用地,并将已有的土地与新申请用地数一并计算用地指标。严格控制工业项目预留土地,规模较大且需分期建设的项目,确需预留发展用地的,须报县政府审批,并应分期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六、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土地变更登记制度。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的全部建设,并在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和相关土地利用条件执行情况的审核,凡发现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不达标、擅自联建、移位、超占以及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违法违约用地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等土地利用条件的用地单位,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对未达标部分增交5万元/亩的土地出让金,然后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权证。
七、严把项目审查关。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国家《限制供地目录》、《严禁供地目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业项目的审查管理,在项目审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供地审批及平面布置审查、产权证书办理等各个环节严把土地集约利用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达不到土地集约利用控制指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和供地。对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和产业政策的规模型、有发展前景、无环境污染、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类项目给予优先保证。
八、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对土地利用集约度高的,考核业绩优良的,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农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对土地利用集约度低、未达到考核要求的,相应核减年度用地规模。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原有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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