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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县 长: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嘉善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十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十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二十万元)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一千万元)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县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县发展与计划部门按项目行业分类分别会同县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符合第三、第四条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应统一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发包交易活动。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建设的项目,可委托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招标投标事宜。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工程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建设监理招标的条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工程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六家,邀请招标的工程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本县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或工程技术复杂等,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业的工程招标机构;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且必须是招标人的专职人员,其中:
1、一类及一类以上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职人员6人以上,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1人以上;
2、二类及二类以下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职人员4人以上,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1人以上;
3、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与招标人相一致。
(四)主要人员具有类似项目招标的经验,熟悉、掌握招标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提出招标申请,办理招标登记手续,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工程招标条件和招标人的业务或资质能力,在《嘉兴日报(嘉善版)》和嘉善县建设信息港发布招标信息,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等事项。
(二)招标人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三)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报名书及有关资料。
投标人的选定应采用全部抽取和部分抽取两种方法。
全部抽取方法,即招标人通过预审、考察,从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报名单位中随机抽定投标人。
部分抽取方法,即三分之一的投标人由招标人从经过审查、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报名单位中挑选,其余三分之二的投标人从剩下的投标报名单位中随机抽定。
(四)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五)招标人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介绍有关情况,并答复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六)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编制完成投标书,送达招标人;
(七)招标人主持开标,投标人参加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标、询标、评标、定标;
(九)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十一)投标人退还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办理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和勘察设计图纸;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五条 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编制,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后,向投标人发售。
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审核完毕,最长不得超过7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主要依据,对招投标双方均有约束力。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撤回和擅自变更其内容,如需变更的,应在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变更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每一标段的投标人在6家以上的,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依法成立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及建设监理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参照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的资质必须与投标的工程相适应。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条
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投标人一般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四)企业简历和近三年来的业绩;
(五)技术力量、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地施工企业由银行提供资信证明);
(六)现有施工机械装备状况;
(七)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拟开工项目等);
(八)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投标人经资质审查合格,并且接到投标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者,即为正式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应按规定时间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
(二)投标函;
(三)投标报价(附预算书和材料分析单);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施工总工期。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工作内容、分包单位及其资质等级等情况。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制、装订成册,在有关部位加盖投标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在招标规定时间内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一般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招标投标项目,由投标人邀请县监察局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的现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读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招标书,并公布标底(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及有关人员签到;
(二)公证人员验证招标人有关批准程序、法人资格、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其被委托人身份证,并在检验标底、标函密封状况后,当众宣布验证结果;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宣读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评标办法优先采用综合评定方法、评议表决等方式,施工招标应当使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方法;
(五)开标前投标人可对标函作技术性补充说明,但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才有效,对总报价、工期、预算书和二材用量不得更改;
(六)启封标书,分技术标和商务标。评标委员会应分别以第三十条的内容和依据对合格投标文件及其投标人进行全面综合地分析、对比和评价,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七)公证人员对开标、评标会议进行公证,宣读开标活动公证书及中标人;
(八)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开标、评标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经评标委员会研究可另行确定定标日期。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三)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标、询标、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专家应从各行业专家库中随机选聘。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开标前建立,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备案,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不适当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要求招标人纠正。
第三十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项目总承包单位,主要是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各专业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服务的能力、业绩及信誉,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实力;组织管理大纲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工期的合理性和计划控制的可靠性;项目总承包价格费用的竞争性;
(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设计方案的生产工艺、技术及其产品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建筑及其内在装饰设计方案的个体造型、风格和总体布局的特色及艺术水平;项目的实用、安全、环保功能,项目投资额及投资效益,工程设计图纸的质量水准;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的资质能力、业务水平、业绩和信誉;勘察、设计的周期长短和计划的保证程度,收费的竞争性;
(三)建设监理招标。建设监理或项目管理及其安排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能力、业绩和信誉;监理(管理)大纲的科学严谨性和系统性,总监、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力配置和监理手段、方法、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可行;监理(管理)费的竞争性;
(四)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材料设备的价格竞争性、技术性能和质量水平,供货进度及售后服务状况,生产或供应单位的技术经济实力和社会信誉;
(五)工程施工招标。报价的合理性,质量、工期的满足程度和保证体系的可靠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其技术方案的严密性和可行性,投标人及其安排的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业绩、信誉,施工所需劳动力、机具和资金的保证程度,投标文件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采取百分制评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中标人优选方案。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委员会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开标到定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日。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三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人与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中标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严禁招标人肢解发包。
第三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向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县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的《嘉善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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