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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招管办”)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接受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协同有关职能部门调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纠纷,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监察、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同时应认真参与有关政府性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和交易场所。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一节 招标方式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六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应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公共资源招管办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一般性外资、市外招商引进项目、民营企业及私人投资项目或通过公开竞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开发权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应进行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公共资源招管办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投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招标条件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已经批准的;
(三)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并已经核准的;
(四)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市公共资源招管办核准,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小组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节 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招标文件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须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办理核准备案手续。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市公共资源招管办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五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十五日前,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会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或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九条
标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底应由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编制。标底编制前,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应对编制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备案;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或财政性投资拼盘项目的标底均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其他项目的标底如需审核的由市公共资源招管办组织审核,应审核而未经审核的标底无效。
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承接参与同一工程建设投标人的编制业务。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在开标前标底必须保密。
第四节 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公告发布后二至七日内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人报名,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报名及资格审查情况报市公共资源招管办核准。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及资格审查工作人员对投标人的资格有争议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组织招标人现场负责人、监督人员代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等三人以上单数,对资格是否通过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记名表决,并报市公共资源招管办批准后确定。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在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确定(一般不少于五个)。
第二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必须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投标人:
(一)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投标报名,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市监察局等部门进行监督;
(二)无标底招标和合理低价招标的工程,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八个。采用其他方式招标的工程,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六个。若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规定数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三)投标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在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抽签和摇号的方式产生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送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招标人按规定签收和保存。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拒收。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告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开户银行帐户中划转,不得交纳现金。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一)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项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一节 开 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会议一般由招标人主持,也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主持。
第三十五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投标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到会单位及人员,宣读会场纪律;
(三)工作人员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核验与会人员资格及随带资料;
(四)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五)按规定开启投标文件,并由专家小组对技术标、商务标进行评定;
(六)专家小组出具评标报告;
(七)主持人公布评标小组的评定结果;
(八)投标人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确认;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如当场确定中标人,由主持人宣布;
(十)公证员对整个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公证。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派员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证书。未派员参加的或所派人员随带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均视为放弃投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标,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委托书的;
(三)投标人随带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作出响应的;
(五)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七)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面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因放弃投标、无效标致使实际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不影响开标、评标和定标的有效性。
第二节 评 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在开标前,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选从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
评标小组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采用百分制。技术标在0—40分之间,商务标在100—60分之间,招标人可根据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工程类别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
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商务标评审由该项目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负责人主持技术标、商务标评议的全过程,由工作人员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 技术标评议工作程序一般如下:
(一)听取招标人介绍工程概况及建设要求;
(二)熟悉设计施工图纸;
(三)根据工程特点及招标文件要求,讨论提出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点,确定评议分值分配;
(四)审查评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五)向招标人、投标人、设计单位提出质疑;
(六)评定各投标人得分。
第四十三条
评标小组对技术标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等进行评议,评议项目主要有:
(一)施工方案。
1、招标文件的响应性(工期、质量、合同条款);
2、施工技术方案;
3、施工平面布置。
(二)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1、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2、材料和设备质量保证措施。
(三)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1、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2、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四)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资信情况。
1、安全生产措施、文明施工措施;
2、环境保护措施;
3、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资质、资信情况。
(五)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和布置。
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2、施工机械设备的布置。
第四十四条
对技术含量一般,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等方面无特殊要求的工程,经招标人要求允许不设技术标,也可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或设置分值为5分;
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招标人可设置技术标分值为10—15分;
对技术含量高、工艺新颖、特别复杂的部分二类以上工程,一般应设置技术标,分值为20—40分,其中可设企业业绩信誉分5—10分;
邀请招标工程和技术标分值超过30分以上的特殊工程,评标小组可以对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进行集体评审面试,并可设置分值5—10分。
评分分值、扣分幅度及评标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商务标分值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技术标分暗标、明标两种形式。
采用暗标时,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标书,在标书中不得注明单位名称及有暗示性质的标记文字,评标小组成员根据评标内容独立进行评审。
采用明标时,评标小组成员可以独立评审,或者采取集体评议办法。对技术标的评定有重大分歧时,采用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结果须报经市公共资源招管办批准。
第四十六条
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的,有三分之二票以上认为不符合的,应被评定为不合格,其商务标不再进行评审。
第四十七条
商务标评议分商务标经济评议和投标报价计分,工作程序一般如下:
(一)听取招标人工程概况及建设要求介绍;
(二)熟悉设计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
(三)根据工程要求和特点划分分值比例;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设计单位提出质疑;
(五)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并评议计分;
(六)评定各投标人报价得分。
评标小组成员和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单独与投标人接触联系或商谈。
第四十八条 商务标经济评议的项目主要有:
(一)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可视具体情况定);
(二)定额子目、细目是否完整,定额套用是否符合规则;
(三)单价(主材)组价是否合理;
(四)材料价差是否切实可行;
(五)费率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报价浮动幅度是否适当。
第四十九条
商务标可实行无标底法、明标下浮率区间法、复合标底法和合理低价法等方法,具体方法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商务标评标细则另行制订。
第五十条
无标底法是指按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业主标底不直接参与计分的办法。业主一般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对应编制综合预算。
第五十一条
明标下浮率区间法是指以公开的业主标底确定下浮率投标区间值的办法。业主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业主标底,并经审核无误,测算确定期望下浮率区间作为投标依据。
第五十二条
复合标底法主要是指按业主标底和投标报价进行随机组合确定复合标底的办法。业主标底可以随机确定下浮率产生业主修正标底。投标报价可以全部或去掉最高最低的算术平均值产生投标修正报价,再以两者的随机权数作为复合标底确定得分。
第五十三条
合理低价法是指经评审认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确定得分的办法。以无标底中确定的业主综合预算或其他方法中的业主标底下浮一定比例后确定值为投标上限,不设投标下限,但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应视为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作为废标。
为避免产生恶性低价竞争,对最低报价低于次低报价3%—10%的投标报价可设定为无效;或者可设定投标报价低于平均报价(平均报价的计算方法一般为所有有效招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价)3%—8%的为无效标。
第五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应向招标人提出规范标准的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和有关监督部门。评标报告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节 定 标
第五十五条
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或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五十六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采用合理低价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应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他工程项目,允许招标人在最高分与次高分得主中选定中标人,但次高分得主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分得主的投标报价除外。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在市公共资源招管办指定的媒体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当面或通过电话、信函(日期以邮戳为准)等方式向市公共资源招管办等监督部门反映,经查属实的,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共资源招管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但最长不超过三十天。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有此类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施工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送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备案,逾期不报送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
第六十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六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排斥本市、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申请现场公证。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招投标参与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扣分、暂停直至取消其参加交易的资格等处理,或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十七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决)算,报市财政审核。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收取一定费用。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共资源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本市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