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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使用制度,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新设)出让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
其他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活动,是指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会同出让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拍卖活动,是指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会同出让人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挂牌活动,是指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会同出让人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招管办”)负责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受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协同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市集中统一的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的服务机构和场所,负责全市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第八条
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委托人(出让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和矿产的情况,编制出让文件,送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备案。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出让公告(或邀请书)、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使用(利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合同文本等。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必须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在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范围和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和投标、竞价的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的评估报告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分析后拟定标底、底价及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报市政府批准,密封并及时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实施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委托人(出让人)委托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备案。
参加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按公告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第十五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投标、竞买报价低于标底、底价或参与招标拍卖的人数未达到三人以上法定人数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
第十六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并附具对投标文件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不予受理。
(三)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仪式在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监督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评标小组由市公共资源招管办根据招标标的物的性质,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选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小组成员名单须保密。
第十七条 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物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报价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从5开始倒计数到1仍无人应价时,一槌敲定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条 挂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挂牌标的物的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挂牌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市招投标中心应当组织现场集中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书面报告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和出让人(委托人)。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委托人)、中标人或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违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委托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出让金或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出让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市公共资源招管办指定的媒体公布,并报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申请现场公证。
第二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及有关监督部门应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群众对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交易的范围、条件、方式及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向群众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实行准入限制: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收取一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交易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
土地租赁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直接与出让人办理出让合同结算。出让合同的结算应报经市审计局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土资源局和市公共资源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本市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6
临安市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有偿转让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股权)以及与之有关的经营权、租赁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冠名权等权利的行为。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运营效益;
(三)促进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五)自愿、有偿、平等、互利。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招管办”)负责对全市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受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协同市财政局(国资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国有产权交易政策,对国有产权交易行为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国资办)、发改局、国土局、工商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全市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市集中统一的国有产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和场所。
第六条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实行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等出让方式。
第七条
出让方委托产权交易,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产权出让的委托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四)准予产权出让的批准文件和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有关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或评估备案表;
(六)出让标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拍价、起始价、底价由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招标或拍卖或挂牌方案、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或者竞买须知、出让规则及其他文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起草、编制,报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备案,招标公告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十条
受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产权的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按交易文件规定,已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保证金的缴款凭证;
(五)其他有关材料。
受让方的报名和资格审核情况应报经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市公共资源招管办指定的媒体和场所发布各类产权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 招投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并附具对投标文件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市交易中心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后送达的,不予受理。
(三)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仪式在市招管办和监察局监督下由市交易中心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评标小组由市招管办根据招标标的物的性质,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选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小组成员名单须保密。
第十三条 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物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报价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从5开始倒计数到1仍无人应价时,一槌敲定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五条 挂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市交易中心将挂牌标的物的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交易中心内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市交易中心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
(四)市交易中心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市交易中心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六条
挂牌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市交易中心应当组织现场集中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十八条
交易结束后,市交易中心出具交易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现场成交时间为交易确认书生效时间,交易双方若有违反交易确认结果的,应负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交易确认书,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出让方、受让方凭交易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款项付清的书面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产权交易的款项由受让方凭交易确认书和产权交易合同与出让方结算,款项付清时,出让方应出具款项付清的书面证明文件。
出让方的出让合同的结算应报经市审计局批准,出让方依据经批准的结算办理款项结清凭证。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工商、税务、国土、建设、劳动等有关部门在为国有产权交易双方办理有关手续时,应要求受让方提供产权交易合同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确认书及出让方出具的款项结清凭证。
第二十二条 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当中止:
(一)交易期间第三方对出让方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出让暂不能进行的;
(三)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整体出让时,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未作妥善安置的;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应当终止: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确认出让方对其委托出让的产权无处分权而发出终止出让书面通知的;
(二)产权实物灭失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在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让、受让资格的;
(三)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底价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出让的。
第二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收取一定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共资源招管办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操纵交易市场、扰乱交易秩序以及其他有损于公平交易等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本市国有产(股)权的交易应事先报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流转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产权交易事项,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集体产权和其他各类产权参照本细则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进场交易。
第三十二条
村(居委会)级集体产权的转让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报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备案,也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第三十三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应当申请现场公证。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本市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