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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5/11/29【颁布单位】 临政发(2005)345号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实物配租原则上配租给烈属、孤老、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实物配租只租不售,实物配租的对象也可以选择租金补贴配租。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运作由市住房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筹集及配租由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配租工作由市总工会、市民政局配合,廉租房管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按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方针,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直管公房出售后的归集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   
  (一)政府出资兴建、收购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
  (三)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非农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二年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
  (四)已领取由市总工会统一印制并审核发放的《临安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或已领取由市民政局审核发放的《临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家庭。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算确定。市场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改办、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核定公布。
  第九条 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包含原居住的住房使用面积,按一户家庭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
实物配租的,超过配租标准以上部分的面积按现行公房租金缴纳房租。若人均使用面积已达到10平方米且总配租使用面积小于30平方米(含)的,按廉租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金补贴配租的,按实际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标准发放。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实际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标准的,租金补贴按实发放。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向市房改办领取《临安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
  (2)市总工会核发的《临安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或市民政局核发的《临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且属烈属、残疾的申请家庭,另需提供烈属证、残疾证。
  (二)受理登记
  1、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交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
  2、市房改办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给予登记,进行配租;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市房改办不予登记,并发出书面通知;
  3、市房改办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安排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配租,并将配租情况登报公示。对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核发《临安市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以下简称《配租资格证》);
  4、实物配租对象凭《配租资格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租金补贴配租对象应当与市房改办签订租金补贴协议,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市房改办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对配租的廉租住房,廉租户不接受的,视为自动放弃租住廉租住房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承租期一年。市房改办每年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房政策家庭的年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资格;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将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廉租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配租期内,当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20%以上,而被市总工会、市民政局终止发放特困补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其廉租住房租金减免、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同时终止。
  第十四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办理完配租手续后,其原承租公房将调整用于充实廉租住房房源。
  第十五条 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租金的差价,并撤销其配租资格,三年内不得提出廉租申请:
  (一)骗取配租资格的;
  (二)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过户的;
  (四)拖欠廉租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五)办理租住手续后空关6个月以上的;
  (六)强占廉租住房的;
  (七)将租金补贴挪作他用的;
  第十六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其同住一处并同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之日起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市房改办审查后,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七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政府应在综合配套设施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廉租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修理等工作,确保廉租住房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市房改办每年将公房租金与廉租租金的差额结算给房地产管理部门,用以弥补房屋养护修理费用的不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临安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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