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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审批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4/03/18【颁布单位】建政〔2004〕4号 【失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简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中心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组织、协调、监督。 市发展计划局窗口统一受理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负责职责范围内项目的审批和登记备案; 市经济贸易局窗口统一受理技改项目申报材料,负责职责范围内项目的审批和登记备案;
市建设局负责规划选址;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预审;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保初审;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征占用林地项目的初审; 市水利局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的初审。 各有关部门及窗口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四条 登记备案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非国家限制和禁止类且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直接登记备案。 对涉及前置审批的建设项目,前置审批事项按并联审批办结后,也实行登记备案制。

第五条 登记备案程序: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性质,分别填写《建德市社会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表》和《建德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向发计局或经贸局窗口提出申请(表格一式六份)。 2、登记备案。受理窗口收到上述申请表后,应即予以审查,并在当日办结,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项目在办理登记备案的同时取得《建德市社会性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或《建德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第六条 项目备案登记与项目审批具有同等效力,备案登记项目与其他建设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备案登记部门要定期了解已备案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帮助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变更登记:已备案登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发生重组、兼并或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取消备案登记,如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备案登记部门可取消项目备案登记: 1、项目因故不能实施的; 2、项目建设单位逾期不报项目进度表的; 3、项目登记备案后一年没有进度或进度很慢的;
4、其他原因需取消备案登记的。

第九条 取消备案登记的项目不再拥有已备案登记项目的待遇和义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办理或不受理被取消备案登记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三章 并联审批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劳动安全、林地审核、环保初审等三个以上部门的均应按照本章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申请人在立项前直接向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窗口要求出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意见的,应告知申请人向发计或经贸窗口统一申请。

第十一条 并联审查程序: 1、统一受理。申请人持限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表等资料向发计窗口或经贸窗口提出申请;发计、经贸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应当立即受理;认为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应当即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理由。情况比较复杂的项目在作出不予受理前,应与相关窗口会商一致,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2、通知联办。责任窗口受理后,应即按中心联办件管理规定,通过中心局域网将《市行政审批中心联办件通知书》发给各有关窗口,同时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分送给有关窗口或部门;
3、组织会审。责任窗口经商有关窗口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踏勘或进行会审的,由责任窗口向中心提交《市行政审批中心重大事项并联审批申请书》,中心应即组织进行审查,如需组织联合踏勘或组织会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审会议或组织现场踏勘。 4、并联审批。各窗口部门应按会审精神或会审会议纪要要求,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将办理结果通过中心局域网反馈到发计或经贸窗口,发计和经贸对属于备案登记范围的应在即日给予项目登记备案,对须按国家现行审批程序报批的项目,应在资料齐全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批或转报,并抄送相关窗口。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投资项目立项应提交的资料:
1、限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申请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表;
2、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三份); 3、业主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新办企业提供名称预核通知书)。

第十三条 会审纪要由市发计窗口或经贸窗口代拟,由审批中心领导签发,重要的由相关部门领导会签;会议纪要应在会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指派工作人员参加会审会议,应当充分授权,参加会审但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擅自不参加现场踏勘或会审的部门和单位视作同意,不得拒绝办理相关后续审批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本市审批权限以上项目的登记备案和审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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