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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改制企业土地租赁处置方式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管理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1/11/16【颁布单位】 建政发[2001]213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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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培育和规范地产市场,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防止土地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规范改制企业租赁土地处置方式和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改制企业租赁土地处置方式 (一)适用范围 改制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其土地资产除出让、作价入股方式处置以外,均应采取租赁方式,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 (二)改制企业土地租赁手续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应持批文、土地权源证明及相关资料到市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租赁审批手续。 2、签订合同。由市土管局与改制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3、改制企业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交纳土地租金。 4、登记发证。改制企业持原土地权属证明、改制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等,向市土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三)土地租金标准和收缴 (四)使用租赁土地的权利与义务 1、实行租赁方式供地的改制企业,不得擅自转租土地使用权或改变用途,确需转租和改变用途的,须经规划、土管部门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租赁或出让合同。租赁土地改变用途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一律纳入土地收购储备管理。 2、改制企业要求以租赁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一起设定抵押的,必须依法报经市土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定抵押,同时报国资局备案,其抵押年限不得超过租赁年限。 3、改制企业租赁土地期限届满的,可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0日申请续期,经市土管部门批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使用国有土地的改制企业到期需办理出让手续的,经批准也可以办理出让手续。出让时应由体改委审核改制时土地开发成本是否已列入改制资产,以确定最终出让价格。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改变用途的管理。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改变用途的界定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办理程序 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向市土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改变原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或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与市土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一律纳入土地收购储备管理。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收缴与管理。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换算成楼面地价)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其标准与建德市各乡镇基准地价相均衡;土地使用权租金按建德市土地级差地租标准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按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收益逐年缴纳。 2、对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持有关部门证明向市土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缓交或减免。 (五)土地使用权终止。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出让或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的,即恢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性质。如需继续出租或改变用途的,须重新与市土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及出租、改变用途的出让金或租金,由市土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的出让金或租金直接缴纳市财政专户。财政部门从上缴的出让金、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作为土管部门土地二级市场管理经费。 凡未经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擅自出租或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由市土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建土字(95)23号、建价(95)56号、建农财字(95)51号《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交纳年租金的通知》同时废止,市土管部门、财政局、物价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通知由市土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建德市土地级差地租标准(楼面地价)、建德市工业用地租金标准、建德市商业用地地价楼层分配率、建德市住宅用地地价楼层分配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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