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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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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1/05/23【颁布单位】 建政发[2001]92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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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关于杭州市各县(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浙价房[1997]414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均由市土管局在办理出让手续时,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随土地出让金一并收取,统一上交财政。具体收取方式为:由市建设局根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按现行配套费收取标准测算配套费并计入土地出让金价格。建设局将测算结果出具联系单送土管和财政部门留存,由财政部门凭联系单按月结算。 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仍由市建设局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收取配套费。 三、对土地出让金中未含配套费及出让金直接减免或返回用地单位的项目,仍由市建设局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收取配套费。 四、市建设局从收取的配套费中提取8%的手续费。 五、配套费收费标准、收取对象、减免条件和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建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建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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