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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

【实施日期】2002/08/08【颁布单位】 建政〔2002〕28号【失效日期】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住房政策,改善城镇中低收入职工居民的住房条件,建立比较完备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和《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建房[1998]154号)文件,以及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下达浙江省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浙计投[2000]32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3号)等文件精神,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经济适用住房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职工居民的住房困难为目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组织建设、统一分配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我市居住人口的分布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逐年合理安排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一)建立建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工作。同时,设立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发展中心在办公室的领导下,为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提供服务。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进行。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好中选优。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发包、建设和出售。

(三)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四)工程选址主要安排在新安江、梅城、寿昌等街道和建制镇。建设计划另行下达。

(五)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三、工程建设资金

工程建设资金采用下列办法筹集:

(一)向商业银行贷款;

(二)收取购房预付款;

(三)其他办法。

四、优惠政策 为降低住房成本,减轻职工居民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给予优惠政策:

(一)小区内经营性配套不得摊入住房成本,供水、供电、电信、广电设施等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通过协商解决。

(二)行政和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减半征收,其余收费项目给予适当减免(详见附表)。杜绝各种违规的摊派、集资和变相收费。商品房价部分和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即征即返,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三)根据规划功能需要,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范围内建成的营业性配套设施,在留足社区服务配套用房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公开出售。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由8项因素组成:
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及预付款利息;
7、税金;
8、2%的利润。 销售价格,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建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价管[2002]36号)文件执行。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的房改享受面积上限控制标准以内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过控制标准以上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购买。

六、住房的出售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不含近几年办理了农转非手续但在农村已享受过批地建房政策的非农业户)的中低收入户。

2、无房户或已购房改房但享受住房面积未达标的住户、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包括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旧城改造)部分拆迁户。

(二)原则上通过申报、排队、摇号的方法销售,采取现房出售和期房预售两种方式。

七、产权处置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办理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二)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允许进入市场。进入市场交易时,以经济适用房价购买的面积部分必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所享受的规费减免金。

八、其它

(一)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营业性用房的差价部分,全部纳入市政府住房发展基金。经市政府批准返还并专项用于经济适用房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涉及的各个子工程要独立核算,工程完工后进行专项审计。

(三)经济适用住房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及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开展工作。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严格加强建筑质量监督和管理。

(四)本实施意见由建德市人民政府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德市经济适用住房收费项目及减免标准一览表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八日

相关附件: 建德市经济适用房收费项目及减免标准一览表.doc

附件: 建德市经济适用住房收费项目及减免标准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减免比例

收费依据

征收单位

收费标准

1

耕地占用税

0

 

国土资源局

详见文件

2

耕地开垦费

0

浙政发[2000]292

国土资源局

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再加5

3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浙财农[1999]146

国土资源局

每亩200元至600

4

土地出让金

行政划拨

 

国土资源局

根据具体宗地定

5

征地管理费

50%

建价费[1998]071

建财综[1998]109

国土资源局

实行全包方式(统征):一次性征用50亩及以上,其它土地100亩及以上的3%;反之,4%

6

定线放样测绘费

50%

浙价房[1998]150

测绘部门

每组(4个桩)1304元,每增1桩加收326

7

红线地形图测绘费

30%

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82

勘察、设计部门

详见文件

8

详细规划图成图费

50%

详见文件

9

数字化成图费

50%

详见文件

10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50%

浙价[2001]262

建价[2001]86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中介机构

详见文件

11

招标管理费

50%

浙价房[1999]68

建价费[1999]136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中标造价的0.5%

12

人防费

0%

建财综[2001]182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

13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70%

建价费[2001]101

浙价费[2001]373

房管处(拆迁办)

每平方米2

1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免征

省政府[96]71

建价[1996]097

散装水泥办公室

每平方米2

15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0

省政府第87号令浙价费[1997]344

建政[97]26

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按每平方建筑面积10元,其它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物按实际用砖量每块0.06

16

污水处理费

50%

建政[1997]22

建政发[1999]26

自来水厂

详见文件

17

建筑施工堆物占道费

免征

建价费复[2001]14

城建监察大队

每平方米每天:路肩空地0.2元,人行道0.3元,车行道0.4元。

18

开挖土石方外运污染道路市容管理费

免征

建价[1997]045

城建监察大队

土石方外运量每立方米0.8

19

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

免征

建价费[1998]180

环保局

详见文件

20

白蚁防治费

25%

[93]浙价房联43

白蚁防治站

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

2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25%

[93]浙价房联4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详见文件

22

兵役义务费

免征

建政[2000]22

地税局

 

23

契税

0

 

财税局

详见文件

24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免征

建政发[2001]92

建设局

详见文件

25

房屋产权办证费

50%

建价[1999]90

房地产管理处

详见文件

26

土地使用权证书费(包括确权、发证)

50%

建土[91]48

建价[91]88

建财预字[91]338

地籍所

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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