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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德市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
【实施日期】2002/06/07【颁布单位】 建政〔2002〕22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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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管理,规范我市集资建房工作,有效地推进我市的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建德市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集资建房的选址,一律在新区安排。已批准在老城区集资建房尚未开工建设和已经开工建设尚未砌墙体的一律停止,统一调整到新区建设。对原地块,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用地性质,统一收储后,对符合住宅开发功能的区块,依法公开出让。原集资建房建设发生的费用,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从拍卖土地的价款中结算返回,并负责对该地块中有房屋被拆除的参加集资建房者按拆迁政策处理。 老城区是指从新安江江以北,东起320国道转盘,西至新安江罗桐埠范围内的地区。 二、新区集资建房的地块,由市政府建设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新区统一规划安排,由集资建房人所在单位申请划块建房或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组织建设。该土地发生的有关费用由集资建房人分担。新区住房建设,必须统盘考虑,统一设计、统一外观、统一式样,不得各行其事。 三、参与集资建房的对象。为解决1998年底前实物分房的遗留问题,让一些无住房和住房面积偏小的干部(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同时严格执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进行集资建房。必须同时具备:1、1998年底前可享受而未享受实物分房的和房改住房(剔除柴间面积后)未达到上级部门规定的上限标准的;2、具有建房所在地城镇居民户口;3、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四、不愿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五、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不能超过100平方米,科(局)级不能超过110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上不能超过130平方米。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集资建房,可分别参照科(局)级、县(处)级干部的面积标准。超过上述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差价,差价部分纳入城市住房发展基金,返还用于集资建房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其商品房价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物价部门联合评估确定。 六、集资建房原则上进行招投标建设。 七、根据本市地形、地貌复杂,住房造价高等情况,对集资建房实行政策扶持,涉及的有关税费予以减免,具体项目及减免标准见附件《建德市集资建房收费项目及减免标准一览表》。 八、参加集资建房者,其原有的房改住房按房改时的商品房价和房改后的使用年限,每年减4%折旧计价,允许集资建房者回购,也可由原产权单位回购;无产权单位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购,作为廉租住房的房源;其差价部分纳入城市住房基金。房改时的商品房价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但回购价最低不得低于原房改价。 九、集资建房对象,首先应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建房手续。 十、对原已批准的集资建房,需将集资建房的对象、原住房情况以及现建房面积等报市监察局、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并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规范,其住房面积超过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执行。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应退出住房或按商品房处理。 十一、本补充意见仅适用于新安江城区范围。本补充意见以及《建德市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自本补充意见发文之日起1年内有效。 附:建德市集资建房收费项目及减免标准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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