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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有关政策

【实施日期】2003/05/07【颁布单位】建政〔2003〕14号【失效日期】

 

为确保杭千高速公路建德段、330国道建德段、大同至峡川建德(含李家)段改建工程按期开工并顺利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有关政策规定:

一、征用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政策 1、征用集体土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2、征用集体土地的面积、土地类别应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绘的数字化大比例尺(1:500-1:2000)地形图为依据,由国土部门核定。 3、被征用耕地的农民实行货币安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标准统一结算后合理分配,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统筹安置。 4、交通重点工程征用集体土地的各种政策处理工作由国土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二、国有、集体建设用地的处理政策
1、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除外)和划拨国有土地被征用后需要拆迁复建的,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复建用地按本规定实施征用,相同面积的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费税由建设单位支付。只拆不建(包括部分拆除后不需复建)的,按当时支付的土地取得费给予货币补偿,但对其中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再予以补偿。 2、单位和个人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被征用后需要拆复建的,可实行土地等量置换,并按现行土地评估价结算差价。不需复建的,按当时实际支付的土地取得费扣除已使用年限的价值予以补偿。 3、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原土地资产的核定意见确定补偿方式。原开发成本属于政府投入的不予补偿,开发成本由承租人投入的,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当时确定的价值补偿。 4、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第1条规定的标准补偿集体土地所有者,对租赁人的补偿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租赁人根据原双方协议和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三、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二,附属物及房屋装修分项补偿标准见附表三、附表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安置及补偿:
(1)未批先建;
(2)少批多建的超建筑面积部分;
(3)批建新房应拆旧房未拆的,旧房屋不予安置补偿; (4)临时建筑物。 2、房屋拆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搬迁等书面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国土部门裁决。 3、宅基地被征用的,按现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给予100元/m2的补偿,其余宅基地及房前屋后土地按其它土地给予补偿。上述补偿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结算后,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用于被拆迁农户复建用地的统一征用、平整和规划设计。 4、拆迁房屋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3人以下(含3人)户一次性补助200元;4人以上(含4人)户一次性补助300元。拆迁户临时安置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4人以上(含4人)每户1300元(以户口登记为准)。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过渡房一律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 5、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依法强制拆迁。 6、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建德市城市房屋拆迁办法执行。

四、杆线、坟墓迁移政策 1、供电、广电、电信、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责任书的要求主动按时做好杆线和坟墓等迁移工作。补偿标准见附表五。 2、地下各种管、线需拆除或迁移的,按原值使用的主要材料扣除每年5%的折旧费后的80%给予补偿。

五、征地管理费减半征收。拆迁安置中涉及的其它规费,除耕地开垦费外,本市留用部分予以免交。

六、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应加强政策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发展计划、交通、国土、建设、林业、水电、环保、公安、法院、供电、广电、电信、民政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积极主动配合,支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杆线迁移等相关工作。 沿线各乡镇(街道)都应成立政策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政策处理工作。

七、奖励措施。对全面履行责任书条款按时完成政策处理工作的乡镇(街道)给予包干政策处理费用总额1%的奖励。

八、政策处理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地、拆迁等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因交通重点工程引起的拆复建项目需要新增用地的,按本政策规定处理。

十一、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政策规定协商处理。

附表:补偿标准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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