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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有关政策 |
【实施日期】2003/05/07【颁布单位】建政〔2003〕14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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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杭千高速公路建德段、330国道建德段、大同至峡川建德(含李家)段改建工程按期开工并顺利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有关政策规定: 一、征用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政策 1、征用集体土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2、征用集体土地的面积、土地类别应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绘的数字化大比例尺(1:500-1:2000)地形图为依据,由国土部门核定。 3、被征用耕地的农民实行货币安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标准统一结算后合理分配,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统筹安置。 4、交通重点工程征用集体土地的各种政策处理工作由国土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二、国有、集体建设用地的处理政策
三、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二,附属物及房屋装修分项补偿标准见附表三、附表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安置及补偿: 四、杆线、坟墓迁移政策 1、供电、广电、电信、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责任书的要求主动按时做好杆线和坟墓等迁移工作。补偿标准见附表五。 2、地下各种管、线需拆除或迁移的,按原值使用的主要材料扣除每年5%的折旧费后的80%给予补偿。 五、征地管理费减半征收。拆迁安置中涉及的其它规费,除耕地开垦费外,本市留用部分予以免交。 六、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应加强政策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发展计划、交通、国土、建设、林业、水电、环保、公安、法院、供电、广电、电信、民政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积极主动配合,支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杆线迁移等相关工作。 沿线各乡镇(街道)都应成立政策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政策处理工作。 七、奖励措施。对全面履行责任书条款按时完成政策处理工作的乡镇(街道)给予包干政策处理费用总额1%的奖励。 八、政策处理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地、拆迁等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因交通重点工程引起的拆复建项目需要新增用地的,按本政策规定处理。 十一、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政策规定协商处理。 附表:补偿标准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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