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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实施《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
【实施日期】2003/05/28【颁布单位】 建政〔2003〕18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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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建德市实施<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实际,现对《建德市实施<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商业房屋不再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其拆迁补偿按被拆除商业房屋所在地上一年度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其供地性质与土地价值评估确定。 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评估行为,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杭州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房屋拆迁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补偿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物价局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房屋装修的平均价格分别确定。 四、政府鼓励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凡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凡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户在1年内购买商品房的,在商品房过户时房屋产权可按产权调换方式办理; 2、给予货币补偿金10%的补助; 3、给予4个月的拆迁过渡费用。 五、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拆迁补偿,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不同地段、不同区位,依据本市基准地价宗地地价修正体系予以修正。 六、本补充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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