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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征收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
【实施日期】2003/09/01【颁布单位】 建政〔2003〕28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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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9]209号)、《关于杭州市各县(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浙价房[1999]4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和征收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为配套费)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德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各建制镇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工程项目,均应按规定交纳配套费。 二、经市政府批准,城市市政公用和社会福利等建设项目可免交或部分免交配套费(详见附表一)。 三、配套费按单位建筑面积计征,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其他建筑,如烟囱、水塔等构筑物按土建造价比例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表二。配套费征收标准今后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必要的调整。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开发建设者必须按规划要求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若开发建设者不履行其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则开发建设者须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交纳其配套费,由建设部门负责统一配套建设。否则,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五、配套费的征收与返还: (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城市配套费已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中,不再另行收取。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局根据本规定统一征收,并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每月底缴存财政专户。土地出让金中包含城市配套费部分,按土地出让金总地价的25%,由财政直接缴存其专户。 (二)配套费原则上不得返还或缓缴,市政府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三)按规定由建设局征收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须依据国土管理部门核准的供地方式,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时,由开发建设者向建设局按规定交纳配套费。对未交纳配套费者,市建设局不得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对未按规定交纳配套费而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按城市规划与建筑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缴纳罚款,逾期缴付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交收滞纳的罚款总额的2‰的滞纳金。经查处后,对可依法补办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在补办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时按规定标准补交配套费。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缓交和部分缓交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项目业主应在批准期限内交清配套费,逾期缴付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交收滞纳总额的2‰的滞纳金。 六、配套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建设局提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给排水工程、公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配套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市建设局要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对擅自减或免或缓配套费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设局从配套费中提取5%的业务费。 八、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政[1995]12号《建德县征收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和建政发[2001]92号《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表: 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减免范围与标准 2、建德市非出让方式供地建设项目配套费标准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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