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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办法

【实施日期】2003/10/21【颁布单位】建政〔2003〕31号【失效日期】


 

    为了保证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规范合理,根据《建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建政[2002]2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 [2002]250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浙江省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委办[2002]47号)的通知精神,就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政府定价的微利普通商品住房。发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中等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及价格
    1、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之和控制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 0平方米,科(局)级(含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80平方米,县(处)级(含具有副教授级职称的知识分子)90平方米,地(市)级(含具有正教授级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
    2、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控制面积标准以内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过控制面积标准以上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价购买。其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条件
    (一)售房对象
    严格准入条件,一户只能优惠购买一套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已取得结婚证书的居民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
    3、无房户(包括因城市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且实行货币安置的无房户);
    4、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上限,即:一般干部、职工65平方米及以下;科(局)级(含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75平方米及以下,县(处)级(含具有副教授级职称的知识分子)85平方米及以下,地(市)级(含具有正教授级职称的知识分子)110平方米及以下;
    (二)禁止销售的对象
    1、凡参加过集资建房者,不论其面积是否达标,都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职工单方已享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补贴的标准超过经济适用住房单价的50%的。
    四、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需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需校验原件)
    1、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用证明;
    2、户口簿;
    3、结婚证和夫妻双方身份证或35周岁以上的单身者身份证;
    4、职务或职称证明;
    5、拆迁人对货币安置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
    6、市住房中心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销售办理程序
    1、符合《建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对象,属单位职工的由户主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登记,填写《建德市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市住房中心审批。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由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住房中心审批。
    2、经市住房中心审核后,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名单在《建德日报》上进行公布,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符合申请条件者,按照房源情况发放《建德市经济适用房准购证》。
    3、属教育局管理的教师(其准入条件由教育局负责)、组织部管理的乡镇干部(其准入条件由组织部负责)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分房的机关干部,由上述三部门按市住房委员会下达的分房指标,统一向市住房中心领取《建德市经济适用房准购证》,直接发放给购房户,再由购房户本人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中心”)购买住房。
    4、房源公告。由市住房中心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建德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地段、户型、价格、建设开发单位、参加摇号的报名登记时间等。
    5、房源的分配方式。根据建德市实际,房源采用定向和摇号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即其中一部分直接定向分配给单位,再由单位分配到户。
    对不直接定向分配的部分,则通过随机摇号方法确定购买顺序挑选住房。为了缓解经济适用住房的供需矛盾,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销售方式采取轮候制。即按《建德市经济适用房准购证》的顺序号为序,按提供的房源数确定中选人员范围,以身份证号为准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参加摇号后放弃购买的,《建德市经济适用房准购证》作废;今后仍需购买的,《建德市经济适用房准购证》重新编号,其号码轮至末尾。
    六、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交易制度
    1、购房人自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出售交易。
    2、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其供地性质属行政划拨,应在房屋产权证上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购房人在达到规定年限后需上市出售交易的,应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面积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政府优惠部分计缴市财政。
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其供地性质属出让土地。上市出售交易时,不需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政府优惠部分。
    七、本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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