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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复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
【实施日期】2003/10/21【颁布单位】 建政〔2003〕32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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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省、杭州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建德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复核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的规划复核验收和土地使用情况复核验收. 第四条 复核验收由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组织。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包括各项附属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并经质量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复核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复核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建设项目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表; 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复核验收。 复核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批准要求、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及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应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理。严重违反城市规划,侵占公共绿地、道路,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予以拆除。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超过原审批面积,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超面积部分不影响规划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需出让的土地按同地段土地市场价补交超过面积的土地出让金,需划拨的土地补交相关税费。 第九条 建设项目超容积率或改变使用功能,按下列办法补交出让金。 (1)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项目,可实行分期预复核验收。 第十一条 复核验收后,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联合出具建设项目复核验收意见书,并督促落实,在实施到位后,依法核发土地、房产证。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建德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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