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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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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05/24【颁布单位】 建政办〔2006〕7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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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政〔2006〕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归集与审核 一、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原则。 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项目拼盘资金全额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项目拼盘资金在支付工程价款之前,均应缴入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 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在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审定资金拼盘方案,并据此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依据,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项目单位应将概算批复及相关资料报财政局备案。 对财政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需经财政局审查确认。 项目预算审查 四、项目业主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预算,并将预算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预算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五、预算超过概算的,则退回重新设计,将预算造价控制在批准额度内;无法压缩或压缩后仍超过批准额度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六、市财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预算进行审价,并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工程招投标管理 七、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由项目业主、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共同行使项目业主职权。项目业主与有关单位签订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一致,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应送市财政局审核。施工、监理合同副本应在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将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未实施公开招标的前期工程(如施工接水、临时施工供电、管线迁移、管线保护等),应将相关施工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工程款拨付与使用 九、凡是有基本建设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需在银行开设基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按账户管理的程序进行报批。基建账户用于登记、核算、清算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待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结束后应及时撤销。 十、建设单位经招标办审核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将中标通知书连同决标纪要(询标记录)及施工合同、施工图报市财政局备案,作为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支付进度。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款在合同价的85%内(不含不可预见暂定金额),视工程进度支付。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价或竣工决算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清算。 十一、建设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按月编报财务报表等,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在审查计划、合同等资料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按计划、按预算、按项目、按进度审批拨款。 十二、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直接拨付资金制度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十三、项目业主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十四、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 十五、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实际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办公差旅费、设施使用费、零星购置费、资料费、专家咨询(评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十六、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标准为: 1、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标准,以批准的项目预算(没有项目预算的以项目批准的概算数,下同)为基数,按投资预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见附件1)。 2、未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标准的40%予以控制。 十七、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复的预算,核定建设单位的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见附件2)在限额内列报。若核定的管理费确因特殊原因超限额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列支。 结(决)算审批 十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或市审计局审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并经结算审核或审计后三个月内编制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十九、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市财政;拼盘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决算审批后30日内上交市财政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结余资金。 二十、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凭市财政局的批复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审核或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十一、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的审价费用,纳入财政基建专户管理,实行国库直接支付,项目业主不再支付审价费用。 附 则 二十二、所有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执行统一的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设立规范的基本建设账目,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 二十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附件1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附件2
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分类及控制标准
一、人员支出:反映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以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以及按工资总额计提的各类费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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